修正台中動保條例 持有獸鋏將可開罰
記者 姚崇仁/報導
近幾年國內動保意識提升,規範動保相關案件除了《動物保護法》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用來補強《動保法》,其中全台最早頒布動保自治條例的台中市日前針對條文內容進行修正,未來在台中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持有獸鋏將會挨罰,並已送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預計最快明年上半年就會公告施行。
台中市動保處指出,為了使保護動物更加完備,台中市在101年就率先制定《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強化整個台中市的動保防護網,但由於太早頒布執行,一些條文內容沒有辦法與時俱進,因此這兩年不斷進行修正,除了刪除與「母法」動保法重複的條文外,還增訂許多相關補充規定,讓法令更加完備及提升執法的效能。
動保處表示,這個(11)月12日的市政會議進行《台中市動保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審議,一共修正了9條條文,其中主要增訂了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捕獸鋏,雖然動保法已明文規定禁止使用、販售捕獸鋏,但是動物遭捕獸鋏夾傷的事件仍層出不窮,造成許多無辜的動物受害,因此以後在台中市被查獲持有的話,將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不過動保處也訂定落日條款,未來正式發布執行的一年內,民眾可以先將獸鋏自行銷毀或是主動送到農業局銷毀,一年後才會開始稽查。
此外,針對這次的修正草案還包括了專門提供寵物出入的場所,如寵物運動公園、寵物餐廳等處,可不受牽繩、箱籠等寵物防護措施規定限制,以及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派員參與動保處辦理或委辦的教育相關研習課程可以給予獎勵,鼓勵學校多多增加動保課程,動保處也表示,因為根據現行《動保法》規定,寵物出門都必須繫上牽繩,但友善寵物設施應該是要給予人寵盡情互動的空間,因此決定放寬規定。
動保處表示,這次修正草案已經通過市政會議,最快預計明(108)年上半年經市議會通過後就可以公告施行,透過更加完備的動保法令,來保障動物福利,讓台中市朝向人與動物和諧城市的願景邁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