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章程

內政部62年11月15日台內社555670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5年6月27日台(85)內社字第851878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88年5月18日台(88)內社字第881863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2年4月2日台內社字第102014170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5月台內團字第1120015551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訂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Anim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APA)。

第 二 條:本會以研究保護動物問題,並發動社會力量保護動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之一: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關於保護動物之研究改進事項。
  • 關於動物飼養管理之改進事項。
  • 關於動物病害之防治事項。
  • 關於保護動物之教育宣傳事項。
  • 關於防止虐待動物之勸導事項。
  • 關於保護動物之通訊與聯絡事項。
  • 關於保護動物之著述翻譯出版事項。
  • 關於保護動物比賽之策劃事項
  • 關於發動社會力量協助政府對棄養動物之服務保育事項。
  • 其他有關保護動物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與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四種:

  •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愛心,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 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者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 凡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至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榮譽會員:凡加入本會期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之會員,得由理事會提名並經該會員書面同意後,得成為榮譽會員。

新入會會員(含個人、團體、贊助及團體會員)須至少3位會員推薦,提交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

第 七 條:有左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褫奪公權者。
  • 受破產之宣告者。
  • 禁治產者。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與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

  • 自動退會者函告協會,經協會收函日即行之。
  • 不依章程繳納會費,經雙掛號函催二次無效即視同退會。

第十一條之一: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之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缺額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事項。
  • 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籌募會務運作所需資源。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它依法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或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下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以辦理會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下設總務、研究發展、業務等三組及流浪動物之家保育場。

組織簡則另訂,提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置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由理事會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出席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對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本會利益之虞時,該會員(會員代表)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決議下列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章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除名。
  • 罷免理事、監事。
  • 財產處分。
  • 解散本會。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400元,常年會費800元。(學生會員減半)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1,000元,常年會費5,000元。

(三)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 補助費。
  • 會員捐款。
  • 基金及其孳息。
  • 事業收入。
  • 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至遲於會計年度終了前繳納。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

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家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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