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捕獲鬼蝠魟 應立即放生並通報
記者 姚崇仁/報導
漁民們要注意了!農委會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修正「鬼蝠魟屬漁獲管制措施」,自今(15)日起,漁民將不可捕撈瀕危絕種的海洋生物鬼蝠魟,若是意外捕獲時不論存活或是死亡都必須放回海中,並於返港時主動通報漁獲資訊,以利建檔生態資料,違反規定者將會觸法受罰。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目前全世界共有兩種鬼蝠魟屬物種,其中一種是雙吻前口蝠鱝(Manta birostris),另外一則是阿氏前口蝠鱝(Manta alfredi),而鬼蝠魟的魚體扁平、體盤寬大,最大體積其雙翼伸展達9公尺、體重超過3000公斤,因為據稱鬼蝠魟的鰓有藥用價值,被人類大量獵捕,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列為瀕危物種,部分國家像是菲律賓、墨西哥、印尼及秘魯等國為了保育鬼蝠魟,早已宣布禁止捕撈鬼蝠魟。
但是國內過去並沒有相關法令禁止捕撈鬼蝠魟,只有在105年5月24日公告的「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當漁民誤捕鬼蝠魟時必須先通報地方政府,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漁業署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才能拍賣及利用魚體,因此時常有捕撈鬼蝠魟導致許多保育團體質疑台灣法令落後。
對此,農委會漁業署為了保育鬼蝠魟資源,以及確實調查漁獲資料及資源變動情形,在7月17日修正公告「鬼蝠魟漁獲管制措施」,未來漁民若是意外捕獲鬼蝠魟時,不論存活或已死亡都必須立即放回海中,且必須在返回港後1日內,填妥「意外捕獲鬼蝠魟屬物種通報表」,包含意外捕獲地點(經緯度座標)、時間、捕漁方法以及目測體盤長、體盤寬等資料,並傳真至漁業署、當地漁業主管單位及台灣海洋大學水產資源研究室通報。
漁業署也提到,漁民之後捕撈到鬼蝠魟並未放回海中,將可以依《漁業法》第六十條規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沒有通報各相關單位的漁民則可依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漁民務必遵守規定,共同來守護珍貴的海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