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鰻魚資源 4/1~10/31禁捕撈鰻苗
記者 張峻豪/報導
漁業署日前公告,鰻苗捕撈漁期將於3月31日結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及「岸際捕撈鰻苗應注意事項」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4月1起至10月31日為止,將禁止捕撈鰻苗,違者將開發3萬至15萬元罰鍰。

原定為期4個月的鰻苗捕撈漁期,經捕鰻業者反應,今年因為鰻苗較晚靠岸以致於捕撈量不如預期,鰻魚捕撈期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歷經多次寒流,氣溫及海況不佳,加上鰻魚人工全養殖技術尚待突破,目前市面鰻魚養殖戶投養的鰻苗全仰賴天然捕撈,因此許多漁民會冒著寒風及大浪在河口及潮間帶捕撈鰻苗。漁業署為兼顧漁民生計及鰻魚資源永續,遂將鰻苗捕撈期延長至107年3月31日止。

漁業署強調,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對於鰻魚資源日漸減少,保育工作刻不容緩,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漁業署表示,自4月1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漁筏進行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以延續該傳統產業經營。

漁業署指出,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能夠以降河產卵,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藉由搭配溪流成鰻禁捕雙管齊下,共同維護鰻魚資源可持續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