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訂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無牌需停業
日期:2017-12-14
特約記者 劉凱/報導
為提升台中市動物醫療品質、促進動物福祉,台中市政府於12月4日發布施行「台中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應為獨立空間,且至少應置領有執業執照的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如未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可處9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台中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獸醫診療機構應為獨立空間,且至少應置領有執業執照的獸醫師或獸醫佐一人,有放射線設備者並至少應置領有非醫用放射線從業人員操作執照人員一人,另醫療服務設施、住院設施及手術設施均應為獨立區並針對各該設施有所規範。

台中市動保處表示,此標準發布施行後於台中市申請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若未符合該設置標準者除可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另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另外,動保處提醒民眾為維護寵物健康及確保醫療品質,請攜帶家中寵物至合法獸醫診療機構就診,並請確認該機構具有由台中市政府核發之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診療之獸醫師(佐)具有台中市獸醫師(佐)執業執照,以確保飼主與寵物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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