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通過!禁食貓狗肉、虐待動物最高判2年
特約記者 李娉婷/報導
去(2016)年7月就通過經濟委員會審查、已數次被排入立法院會議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終於在今(11)日三讀通過!待總統公布後上路,未來民眾將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不得食用及持有犬貓屠體,而故意虐待動物致死的罰則,也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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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修法通過版本 |
過去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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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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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
未有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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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任何人不得因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
僅規定不得宰殺犬貓、販賣其屠體,對食用者及持有屠體者無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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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罰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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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之1 |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2條第1項、第1項或第3項第1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未有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加重刑責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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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裁罰對象增列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者。 |
僅有對宰殺犬貓、販賣其屠體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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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對象增列「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 (經濟委員會審查時提案) |
原先對飼主違法繁殖寵物的定義不明確,且須「經勸導仍未改善」後才可開罰,造成實務上稽查困難。 |
更詳細條文對照請見關係文書
過去台灣《動物保護法》第12條中,僅有禁止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的規定,對於持有並未規範,因此購買、食用貓狗肉並不違法,造成查緝的困難,只要無法逮到「殺」的當下,違法者就有漏洞可鑽。台灣繼高雄市在2015年底將禁食、禁止持有貓狗肉納入《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範後,這次由母法通過,全國統一規範,提案立委王育敏第一時間在臉書發文慶祝,表示台灣是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禁食貓狗肉之地,此舉能發揮指標性作用。
而動保法加入刑事罰的10年以來,因為刑度不高,造成虐待動物判刑皆「得易科罰金」,僅有一例因為繳不出罰金而入獄,過去許多民眾會將此怪罪於法官、認為執法者不重視動物生命,但其實問題出在法律本身,修法將最重刑責提高為2年後,這樣的狀況也有望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