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7項標準 能安保收容所動物?

記者 李娉婷/報導

距離零安樂死政策上路只剩不到一個月,將來公立收容所將不得再對健康動物進行人道處理,而近來不斷有人呼籲「零安樂死」應正名為「零撲殺」政策,正是因為安樂死仍有其必要性──在新法中,本就有收容動物仍可以進行人道處理的排外條款,但其中多項定義不明,因此月前農委會在全國動物管制收容設施期末聯繫會議中,提出了7項原則供各地參考,不過這7項原則,真的能避免部分公立收容所胡亂執行人道處理的亂象嗎?

2017年2月4日過後,收容滿12天、健康的動物將不可再因未被領養而進行人道處理。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2015年《動物保護法》修正過後,得以宰殺收容動物的原第12條第1項第7款的「經通知或公告逾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被刪除,今年2月4日新制上路後,只有「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的收容動物可以進行人道處理。不過,在這幾項排外狀況之中,卻只有「患有法定傳染病」定義較明確,其餘的項目仍是由各收容所自由心證,不論是怕罵名而不敢安樂死動物,或是完全不怕、守舊執行的收容所,現行制度之下,收容動物福利都還是未獲保障。

在安樂死標準未明的情況下,無論是動物重病而收容所不敢安樂,或是動物其實還有很大機會痊癒卻被安樂,都是關心動物福利的民眾不願看到的狀況。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為此,農委會委託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安樂死標準,最後提出7項建議原則,在去年度最後一場全國各地收容所皆須參與的「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業務期末聯繫會議」中提出,給予地方參考並收集意見,分別為:

1、罹患不治之症(包括疾病或創傷),導致動物痛苦。
2、罹患症狀之治療過程,將導致動物極度痛苦,認定條件包括年老、治療產生之副作用及重傷等。
3、罹患症狀經治療亦無法使動物恢復合理生活品質。
4、因老化已致動物無法維持合理生活品質。
5、性情暴戾、具危險性,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6、病情雖屬可治療,但治療費用昂貴,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7、動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且無法安排適合理環境接續飼養。

但這幾項原則,套用到目前各地的執行現況,卻也都符合,實務上而言很難真的規範到不良的收容所!舉例而言,去年不斷被檢舉的屏科大收容所,撲殺了6成以上的收容動物,但卻對外宣稱皆是老病殘及兇猛犬隻,「基於動物福利」不得已才對動物執行安樂死。

對犬隻行為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陌生、擁擠的環境中,動物可能會性情大變,若是照顧人員完全不留心,無視動物體型或當下狀態隨意分配籠舍,再溫和的狗都可能因為緊迫及領域性而兇性大發──性情暴戾的狗可能會對工作人員及收容所中其他的狗造成危險,但性情暴戾的依據為何?不少有用心分籠舍、會讓動物放風的收容所,都早已有許多成功案例佐證,動物不是真的暴戾難馴。

圖為犬瘟治療成功的「小溫」,照片能看出小溫外型受當初感染影響。犬瘟在幼犬間的致死率高達90%、傳染力極高,有小小的機會能治療成功,但療程長且所費不貲,遇上這樣的狀況,收容所救不救? 資料照(台大懷生社/提供)

第6點而因治療費用昂貴而被放棄的現象,在家犬就已頻繁發生,對收容動物而言更是難以要求,能治療到什麼程度,也會因縣市資源而異,但也須避免收容所有其他的管道能疏通而不用,例如近來基隆市寵物銀行收容一隻骨折犬,以當地的預算及資源,救這隻狗就是搶奪了更多收容動物的資源,該直接安樂死嗎?這對獸醫師及工作人員而言也是個大難題,再三考量之下,寵物銀行最終與長期合作的動保志工達成共識,決定由志工將狗接出治療。

而1至4點,其實也都面臨了與第6點同樣的狀況:收容所的資源不允許,但大眾以自家寵物的高標準看待,整體來說,這7項原則雖然給了收容所一個方向,卻仍有許多模糊地帶,讓不用心的縣市得以繼續規避、讓民眾無知地繼續指責真的有困難的收容所,對於收容動物或工作人員而言,都沒辦法達到保護作用。

為此,近來也有多個動保團體聯合召開會議,擬定改善建議,以期能在2月4日政策正式上路後,讓政策的美意得以確實發揮、將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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