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持棍棒毆狗致死案 不起訴!
記者 何宜/報導
台中今年8月中發生一起男子持棍棒毆打流浪狗致死的案件,當時全案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後,日前檢察官偵查結果出爐為不起訴,理由竟是因為該男子有女兒被該犬咬傷的就醫記錄,所以「情有可原」。台中動物保護處表示,今日已提出行政處分,希望能讓該名男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林少臉書" src="/sites/default/files/imce/admin/user2027/13906648_1170354422987355_7901669795337193700_n.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450px;" />
報案的網友「林少」在臉書發文指出,自己家就住在犯案男子的對面,8月10號晚上該男子因女兒跟狗玩受傷,於是便趁狗在睡覺時持棒球棍狠狠毆打,監視器畫面中更可以看到該男子看到狗狗倒地後才掉頭回到車上離開。林少寫到他在報警後也隨即去關心狗狗的傷勢,發現牠口吐白沫、鼻子流血、脫糞並全身發抖,讓他氣得說道:「為什麼有人能如此冷血」!
而蘋果日報當時報導,該名男子的女兒10日下午在住家大樓遭該黑狗抓傷,他遂打電話通報1999,但動保處人員抵達後因為看到狗有項圈,認為有人飼養所以沒有捕捉帶走,當晚該男子帶著女兒下樓到垃圾時又被黑狗追逐,盛怒之下才會返家開車,見到黑狗後從後車廂拿出球棒毆打黑狗。
隔日(8/11)台中市動物保護處也接獲民眾報案,調查後瞭解遭毆打的黑狗前一晚已經被送往台中市委託的動物急難救助醫院急救,不過在11日上午不治死亡,動保處也保留黑狗屍體送驗,並協助警方完成筆錄後,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移送地檢署偵辦。不過日前檢察官偵查結果出爐,竟是不起訴處分!
事實上,依據動物保護法,若是故意虐待動物致死可處1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100萬元罰鍰,不過在刑法上檢察官對於動物虐待傷害的處罰與其他犯行相較會屬於輕罪,在於台灣以人權為出發點故認為情有可原,而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
不過,台中動保處認為,任何一條生命都不該被輕視,現已提出行政處分,朝該男子是否為「過失」虐待動物致死偵辦,至少希望能依違反動保法第6條裁罰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另外也依同法33之1條第1項第4款處分,該男子將來不得飼養寵物、也不能至公立收容所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