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狗便vs自行撲殺 兩方皆觸法
記者 黃靖雅/報導
狗狗亂大便,住戶可以自行撲殺?近日網路上流傳一張社區管委會發出的公告,稱因住戶門口常有狗便,未來再有此情形,可自行撲殺。昨(21)日,台北市動保處管制隊已主動介入調查,也強調,自行撲殺犬隻絕對違法,可依《動物保護法》25-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10月19日,一名網友在Facebook社團爆料公社,貼出一張台北市萬華區某大廈型社區的管委會公告,指出二樓某住戶門口常有狗便,因此已向環保局報備,如發現狗在其門口大便,可自行撲殺,狗主人也將受重罰,並強調「請愛寵物人士不要等閒視之,以免徒增紛爭」。
貼文很快引起網友不滿,部分網友認為該罰的是狗飼主不是狗,管委會哪有權利隨便撲殺狗?另也有網友緩頰道,「應該只是開玩笑,不可能真的撲殺。」
不過,「不清狗便」這件事,早就是社區住戶和狗飼主間最大的衝突來源,其實一點都不適合拿來開玩笑。台北市動保處救援隊隊長陳文德坦承,在同類投訴中,「不滿鄰居縱狗隨地便溺」一項,確實最為常見。
狗飼主不清狗便,其實有法可管。依據《廢棄物清理法》50條,飼主不清狗便,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罰。受害住戶可蒐證後,向環保局檢舉。
至於「自行撲殺」,當然也觸法,罰則比不清狗便更重。陳文德解釋,若住戶自行撲殺,則將違反動保法第6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如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依第25-1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本例中,狗如果不只在社區內活動,還可自由出入社區,飼主還多觸犯一條法律。依據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未做適當防護措施,可處以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金。
陳文德表示,昨晚已派員前往該社區了解情況,但該社區主委不在家,社區保全不願意放動保員進入社區查看,僅願意協助聯繫主委。動保員在進行初步調查、蒐證、宣導後,只能先行離去。
「我們在社區公告欄並未看到該張告示,不過網路照片上確實有蓋社區管委會印章,我們會約談主委到案說明」,陳文德說,即使公告屬警示性質,未真的發生「自行撲殺」之情形,仍將視情況以動保法27-1條開罰。
動保法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
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
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