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揚虐2貓判刑10月 仍可易科罰金

記者 李娉婷/報導

溫州街大橘子案、斑斑案兩起虐貓案併案審理,在今(13)日下午2點28分宣判,檢察官兩案對被告陳皓揚各求刑6個月有期徒刑,審判長最終宣布大橘案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萬元;斑斑案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兩案併案後處以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一日,換言之,若是被告陳皓揚能繳出95萬元,就可以不必入監服刑。

圖為第二次開庭後,陳生離開法院的照片。非今日照片。 李娉婷/攝

聽聞判決結果後,大橘案證人王嫻如老師先是詢問是否能再上訴,但現場有熟知法律程序的民眾指出,由於大橘案沒有原告,上訴須由檢察官提起,而法官其實並未對檢察官的求刑減少,若是上訴不會再判得更重。

對此,王老師覺得「很冤枉」,雖然從過往司法判決結果來看判得比較重,但還是沒有將兩隻貓咪的生命看重,因為這兩件案子「沒有任何的藉口」,罪證確鑿,卻還是能易科罰金,也令她感到憂心,王老師說,現代人對生命無感,無法好好地面對、處理壓力,越來越多人把怒氣發洩在動物身上,而她餵養的區域貓咪消失的速度也越來越快,讓她擔心虐待動物已經變成頻繁事件。

對於判決結果,律師呂秋遠於臉書撰文說明其實法官只能給予檢察官求刑的同等或較低的刑責,樹黨秘書長李建明今日也參與旁聽,他則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最高刑期為1年,檢察官兩案各求處6個月有期徒刑,以司法比例原則來說,已經算重,但對於他以及社會上許多民眾來說,都還是太輕,因此才需要修法加重最高刑期。

李建明說,與其一味責怪檢察官或法官個人,不如從制度解決問題,不然換多少法官或檢察官,都可能還是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從虐待動物加入刑罰之後10年,目前雖判刑的案例多,但皆可易科罰金,僅有一例因為家境清寒繳不出罰金而入獄。

歷年重大虐待動物事件

註:2012年何文豪案後因無法繳出罰金而入監服刑。

李娉婷/整理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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