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揚虐2貓判刑10月 仍可易科罰金
記者 李娉婷/報導
溫州街大橘子案、斑斑案兩起虐貓案併案審理,在今(13)日下午2點28分宣判,檢察官兩案對被告陳皓揚各求刑6個月有期徒刑,審判長最終宣布大橘案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萬元;斑斑案處以6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5萬元,兩案併案後處以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2000元折算一日,換言之,若是被告陳皓揚能繳出95萬元,就可以不必入監服刑。
聽聞判決結果後,大橘案證人王嫻如老師先是詢問是否能再上訴,但現場有熟知法律程序的民眾指出,由於大橘案沒有原告,上訴須由檢察官提起,而法官其實並未對檢察官的求刑減少,若是上訴不會再判得更重。
對此,王老師覺得「很冤枉」,雖然從過往司法判決結果來看判得比較重,但還是沒有將兩隻貓咪的生命看重,因為這兩件案子「沒有任何的藉口」,罪證確鑿,卻還是能易科罰金,也令她感到憂心,王老師說,現代人對生命無感,無法好好地面對、處理壓力,越來越多人把怒氣發洩在動物身上,而她餵養的區域貓咪消失的速度也越來越快,讓她擔心虐待動物已經變成頻繁事件。
對於判決結果,律師呂秋遠於臉書撰文說明,其實法官只能給予檢察官求刑的同等或較低的刑責,樹黨秘書長李建明今日也參與旁聽,他則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最高刑期為1年,檢察官兩案各求處6個月有期徒刑,以司法比例原則來說,已經算重,但對於他以及社會上許多民眾來說,都還是太輕,因此才需要修法加重最高刑期。
李建明說,與其一味責怪檢察官或法官個人,不如從制度解決問題,不然換多少法官或檢察官,都可能還是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從虐待動物加入刑罰之後10年,目前雖判刑的案例多,但皆可易科罰金,僅有一例因為家境清寒繳不出罰金而入獄。
歷年重大虐待動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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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012年何文豪案後因無法繳出罰金而入監服刑。
李娉婷/整理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