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禁養、不友善寵物 莫法度了!

記者 呂幼綸/報導

社區不僅不能禁養寵物,也很難再以刁難的規定,讓養有寵物的民眾住不下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今年7月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要求刪除第23條,讓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成為歷史,內政部昨(6)日舉行了第一次會議,確認修改第16和第23條條文的文字內容,而與會的動保團體更呼籲,除了廢止禁養條款,還要阻擋出現不友善寵物的規定

養狗住戶產生的狗便和氣味問題,常是社區其他住戶的煩惱源。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 (何宜/攝)

鑑於台灣養貓養狗的民眾越來越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能以修改規約的方式,禁止社區養寵物,令寵物飼主淪為「次等公民」,立法委員王育敏、黃昭順等人因此提案修改刪除相關之16條與23條規定。

其中刪除第23條第2項第3款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獲得朝野一致同意,但王育敏提案將第16條修正為「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寵物」,部分立委因為擔心會損害其他住戶權益,而持保留態度

會議主持人內政部常務次長林慈玲表示,理解立法委員把家貓、家犬視為陪伴者,不應禁止飼養的立場,但因管理委員會其實不具有訂立規約的權力,因此針對第16條重新擬訂3個方案,既兼顧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和公共安全的「三安」原則,也保障了飼主的權益。

也有社區規定狗隻不能搭乘電梯,或是出入公共空間時不能落地,讓養大型狗的飼主很困擾。  呂幼綸/攝

經過與會人士的討論和文字調整後,第16條條文修正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住戶飼養寵物」。

第23條第2項第3款的「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則修改為「住戶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也就是說,今後社區如想制定飼養動物的管理規定,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列入規約,否則不生效力。

社區不能禁養寵物成定局,未來管委會會不會訂出窒礙難行的規定去刁難飼主呢?關懷生命協會副理事長張章得就表示,目前有些社區大廈不准許狗搭電梯,或是有所謂的「寵物不落地」限令,就讓住高樓特別是養大型狗隻的飼主很困擾,因此必須防堵未來的飼養管理規定中出現不友善的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其實並沒有禁止飼養寵物的條文,對飼養寵物奉行的是 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和公共安全的原則,這應也是飼主責任的一部分。 取自內政部營建署官網

台灣物業設施管理協會秘書長顏世禮則說,依他的實務經驗,以規約來禁止養狗的社區其實很少,會出現禁養規約多屬「懲罰性條款」,也就是有養狗住戶製造了髒亂、噪音,經鄰居屢勸不聽之後,大家忍無可忍,才會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禁養,所以只要飼主能注重公德,不妨礙「三安」,社區應都能相處無事

內政部將於9月13日舉行第二次會議,針對「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收集意見,並建立規約範本。如何防範管理規定中出現不友善寵物和飼主的文字,你有建議嗎? 請快提交台灣動物新聞網。

 

所屬專案: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