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一般類野生動物 竟然無”法”管

記者 李娉婷/報導

虐殺一般類野生動物,你覺得違法嗎?一張2014年6月發布的臉書貼文截圖近來又被廣泛轉發,圖片中一隻王錦蛇被切成多斷,由貼文者的文字敘述,可看出殺蛇原因是為了「報復」蛇進入家中,儘管該民眾殺蛇的手段在多數人眼中已是殘忍的虐待行為,但細究《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保護法》兩套保護動物的法律,一般類野生動物竟無容身之處。

一位寵物鳥飼主將進入家中的蛇切成10多段。 取自嘉義大學兩棲爬蟲研究社,圖片經變色處理

一般常見於媒體的貓狗虐待案件,或者不當對待其他人為飼養的脊椎動物,主管機關可依《動物保護法》開罰;而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騷擾、虐待、獵捕、宰殺等行為都屬違法,罰錢之外還有可能吃上官司,但一般類野生動物可就沒這麼幸運,雖然騷擾虐待行為仍有可依循的法條,卻也有大漏洞可鑽。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雖有限制不得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但範圍僅限於政府劃定的野生動物保護區中;同法第17條雖也限制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劃定的區域內進行(目前仍無區域被劃定),但21條卻又表示,野生動物若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傳播疾病或病蟲害」等狀況時,得以獵捕或宰殺。

簡而言之,《野生動物保育法》很難罰到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行為,以常見的虐蛇事件為例,儘管保育團體一再宣導不要驚擾蛇,通常就不會受到攻擊,但許多民眾一看到有蛇出現在視線範圍內,就覺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第21條的諸多狀況又難以給予明確定義,常常會變成「自由心證」。

過去農家常捕捉「田鼠」食用,訂定不得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規範,可能會讓許多非惡意的民眾意外觸法。 取自網路

對此,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說明,當初野保法立法時,考量到台灣許多地區有打野味的習慣,例如「淡水鱉」、「山貉」(鬼鼠、田鼠)等動物,民眾會捕捉來食用,若是對一般類野生動物的騷擾、虐待、獵捕等行為進行規範,可能會讓許多這樣的案例被檢舉,引起民怨。

「目前的做法是宣導獵捕危害動物要人道,行為過激則進行勸導」管立豪表示,林務局會再討論發文給相關的養鳥團體,請團體協助宣導人道移除進入家中的蛇類;對於修法的意見,林務局則持保留態度,「國內對動物福利的觀念仍普遍不足」管立豪表示,林務局過去無相關的討論,若是打野味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少、大環境準備好了,就可考慮規範。

虐蛇案件經常發生,卻不被重視。 取自嘉義大學兩棲爬蟲研究社,圖片經變色處理

退而求其次,部分地方動保機關會以《動物保護法》對施虐者開罰,但法條中將動物定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排除了處於自然狀態下的一般類野生動物。針對將蛇切斷虐死的這起案件,有地方動保機關指出,受害的王錦蛇並非被人為飼養或管領,無法開罰;但另一地方動保機關認為,施虐者有時間將蛇切成多段,可以認定蛇已受到他的管領。

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表示,部分案件的確是會同時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動物保護法》,一般是人工繁殖、飼養的野生動物會適用兩法,若是很明確的野生動物(生存於棲息環境下),會優先使用野保法規範,但若因為野保法的限制而被遺漏,動保法還是有條件可開罰。

捕捉野鳥販售的放生鳥攤販就可依《動物保護法》開罰。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江文全說明,動保法使用「管領」一詞,但參考的國外法條是使用「control」,如果動物先被控制住,就可構成違反動保法的要素,舉例來說,民眾攻擊在天上飛的一般類野鳥,野鳥等於是在「未受控制」的狀態下受到騷擾虐待,但若是先把野鳥抓起來,控制、限制其行動再傷害,廣義上野鳥已處於「受到管領」的狀態,就可依動保法開罰。不過,此案中的受虐蛇到底有沒有被「控制」,江文全認為還有許多討論空間。

不論是虐待犬貓或是野生動物的情況,最終的解決之道都指向教育民眾,但在等待民眾觀念進步的這段時間裡,動物卻持續地在傷亡,投入犬貓保護的資源如此多,都還等不來一個友善的生存環境,野生動物還有多少時間等待?數量足夠就不需要保護嗎?如何更有效規範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的惡行,是保育機關迫切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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