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入法? 應多方考量

記者 何宜/報導

許多公民團體在做抗議訴求時,常常會推動修法,原因正是希望解決問題時能「於法有據」。對應在現今的動物保護領域上,更可以看到自1998年設立《動物保護法》後,至今已經歷多達10次的修改。而日前也有立委提出將流浪動物納入動保法定義的提案,其內容能否解決現下流浪動物問題,因涉及層面廣應多方採納意見

2014年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在凱道舉辦大遊行,當時便是希望推動TNVR及精準捕捉入法。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陳珊珊/攝)

由立法委員蕭美琴、吳思瑤等21人提案(點此):「鑑於動物保護法所涵蓋對象,僅限於有主寵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而未將流浪動物納入管理保護,而缺乏流浪動物之管理、捕捉、減量及避免人畜衝突的相關規定。」故除了增訂流浪動物之定義指無特定飼主或管領人之犬貓外,並納入TNVR、精準捕捉相關規範;另外也增加替流浪動物絕育或管理的民眾,不得視為飼主或管領人;同時並刪除原法第21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需有人伴同的規定

事實上,推動TNVR及精準捕捉入法,已不是頭一遭。2014年由幾個動保團體組成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舉辦「反濫捕、要結紮動保修法」大遊行,希望將TNVR及精準捕捉納入動保法,以有效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此外,2014年底九合一大選時,所有有提出動保政見的縣市首長們(點此),通通都有提到要實施TNVR,當選後也已有不少縣市(如: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等等)陸續開始小規模試行。

在本月中,台灣貓狗人協會執行長黃泰山也發起「反濫捕,要結紮,要求真正零撲殺」抗議集會活動,他認為2017年零安樂在即,應要趕快達到零撲殺,而政府推動寵物登記10多年,寵登率仍低,所以除了飼主責任外,更重要的應是要讓TNVR入法、以達到減少流浪動物數量的目的

6月18日下午,一場「反濫捕,要結紮,要求真正零撲殺」抗議集會活動,雖然下著大雨但現場仍聚集相當多民眾。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對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基本上並不贊成將流浪動物入法,他提到,如果將流浪動物獨立當成一個特殊群體保護,那應該要了解的是立法目的是什麼?如果是要給予保護的話,應該反問為什麼現在的法律無法保護牠們?現今動保法中將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獨立定義,是因為這些動物有特殊利用方式,一旦入法,那就等於台灣有一群特殊的動物叫流浪動物

朱增宏進一步提到,如果流浪動物的管理方式是TNVR的話,那也要社會可以接受,例如狂犬病、公共問題等代價,也要避免因此有更多狗被犧牲。更重要的是,當流浪動物入法、等於成為常態化,那也就沒有了飼主責任。不過朱增宏並不是全盤否定,他認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把TNVR當成手段,用來解決現行源頭還無法立即解決的狀況是可行的,不過不應該是立法的目標

而身為動物保護的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則表示,對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走法律程序的提案都相當尊重,在提案過程中也不會針對個別內容表示意見。不過他也強調定義本身要能夠執法,此外也強調,動保法中對於動物的定義即包含所有犬貓,所以流浪動物的動物福利也受到保障,例如前陣子的大橘子案

江文全說,動保法立法宗旨為「尊重生命、愛護動物」,故現行動保法並沒有相關捕捉動物的規範,第21條中的「協助送交」也僅是被動,如果將精準捕捉入法,反而抓動物就成了法律的職掌,其實相當奇怪。而且目前捕捉流浪動物的原因,大多也是因為其他法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環境保護法等等,不應全加進動保法中處理。

動保人士認為TNVR為零安樂的配套,而TNVR本身的配套已經完善了嗎?目前各縣市執行成效有經過仔細檢討及評估了嗎?   取自earthporm.com

根據世界衛生動物組織(OIE)訂定減少流浪動物的管理方式(點此),包含:「建立飼主責任與教育、犬隻辨識系統、繁殖控制(絕育)、移除與處理、捕捉及回置或認領養、環境管制、管制犬隻進出口、管理犬隻繁殖買賣業者、減少犬隻攻擊意外、安樂死」,都必須同步進行。

雖然TNVR為其中一項方法,不過裡頭也清楚寫道,此方式不是用於所有情況,若某些國家或地區立法禁止棄養犬隻,這種行為等同違法。另外因動物並未被限制,其造成的噪音、糞便污染、咬人受傷、交通意外事故等問題仍存在,故要取得實施地區居民的認同。並且實施TNVR前,也建議分析成本效益,例如:所需經費、飼主責任觀念、公共安全的影響、疾病控制、動物福利與任何社會利益也都要被評估。

動保法貴為保護動物的母法,其立法精神及目的都應維持一致。或許TNVR及精準捕捉也該因地制宜,不同地區流浪動物多寡不同、民眾接受的程度也不一,也許能考慮納入地方動物保護自治法實施。另外,也該趕緊從已推動的TNVR的地方政府觀察成效,畢竟TNVR要成功也要有完善的配套。流浪動物適不適合入法?該不該入法?入法後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問題?都需要更廣泛、更多方的討論,不該倉促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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