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可持有眼鏡蛇?野保法開天窗
特約記者 瑭芯/報導
苗栗縣議員李聰祥5月帶一條保育類眼鏡蛇進議會質詢,並指將眼鏡蛇等多種致命毒蛇列為保育類不合理,經民眾向警方報案檢舉,指李聰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全案卻「河蟹」收場,裁定不違法,讓檢舉民眾大嘆 : 「民眾日後是否可以比照,隨便抓保育類動物來玩、來展示,再回放?」
檢舉民眾指出議員李聰祥於議會質詢時,將捕捉的一條台灣三級保育類野生動物---舟山眼鏡蛇(Naja atra)帶進議會,更一度要抓蛇給各備詢官員觸摸,引來一陣騷動。因李議員非學術研究,亦無經過正當程序申請使用保育類野生動物,捕捉本應生活在野外的舟山眼鏡蛇,並於議會質詢時公開展示給各員觀看,還要求各員伸手觸摸已達(獵捕、騷擾、陳列、展示、持有)行為,已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41條、第42條,及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14-1條、第30條。
苗縣農業處長許滿顯則回應,事後請保育科人員實地訪查,發現眼鏡蛇是入侵民宅被抓,並非獵捕,縣府雖尊重檢舉者意見陳述,惟經調查,確實未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該條眼鏡蛇後來也送到火炎山放生,一切均依法處理。
不過,檢舉民眾表示,「報案時的接洽警員直接跟我說,因議會質詢時主管機關在場,所以他應該是合法。而整個過程都是我主動追蹤詢問進度,有少部分在移交時警員有來電知會。最後我親自打電話去苗栗農業處自然保育科,問科長結果時,科長跟我說此議員無違法,原因如同回函(如附圖所示),總結就是他在議會質詢所以合法。」
檢舉民眾認為,「如果李議員帶眼鏡蛇進議會質詢的行為不算公開展示,只是剛好被媒體拍到才被公開,所以未來在教室內或自家持有眼鏡蛇也算合法?而後續有妥善處理,也代表民眾都可隨便抓保育類動物來玩、來展示,再回放?」根據野保法第32條,動物野放需透過主管機關同意方可釋放,李議員選擇自行野放,而質詢當天許顯滿就在場,議員還叫他抓出來給大家摸,這種種行徑的恰當性實在讓人質疑。
他並進一步提出疑惑,同樣在議會質詢,為何苗栗縣議員謝芳紋5月26日在質詢時,拿出3級毒品K他命,當場被移送法辦;李議員卻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法辦?而同樣是眼鏡蛇,去年6月台中一位蔡姓市民熱心幫民眾抓滋擾入侵的眼鏡蛇,被依法送辦且緩起訴一年。兩件案例判決為何如此懸殊?
檢舉民眾說即使是民宅捕獲的入侵野生蛇,依正常處理程序,也不該被帶到議會,問政可用其他方式,沒必要騷擾野生動物。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既然已犯了保育法,便應擔當起責任,依法辦理;同時請負責單位勿枉勿縱,公正處理,別讓民眾認為是因不敢辦議員,而讓全案「河蟹」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