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同」可保浪犬不被捉? 是訛傳
記者 何宜/報導
近日臉書上有許多網友分享「善用動保法 保護浪浪不被捕捉」的方法,內文提到假如民眾在路上看見清潔隊要捕捉流浪狗,就可以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21條,讓流浪狗免於被捕捉。不過實際詢問農委會動物保護科解釋條文,真的能達到網路上所說的效果嗎?
近日台灣貓狗人協會執行長黃泰山在臉書上發佈一篇文章,表示:「根據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包括浪浪)無七歲以上人伴同才可捕捉,伴同者不必是飼主,動保法也沒規定要牽繩。所以遇到捕犬隊抓狗時,可告知您正在伴同這些狗,並要求捕犬隊離開,不要騷擾動物,否則違反動保法第六條。當然,若狗真的會造成傷害,還是得處理。」
此外,關懷流浪犬貓鮮食協會理事長陳隨意也發文寫道:「根據動保法第21條,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換句話說,只要告知這毛小孩是你在『伴同』的,清潔隊或動保處人員想強制帶離就是違法!」
不過,對於上述的條文解釋,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科長江文全說,動保法的宗旨是保護動物,在其框架下不包含流浪動物的規範,並且捕捉流浪犬也不是法定應為的作為,只是各縣市地方政府基於各自的原因(犬隻有攻擊性、需要救援等等)而做出捕捉的行為,故不應如此詮釋動保法。
於此也可以了解,動保法內的條文基本上就是針對飼主訂定,其中第20、21條中的「伴同」對象就是代表動物的管領人、飼主。所以如果民眾宣稱自己正在伴同這隻狗狗,那麼就等於要負起飼主責任,包含遵守做寵登、植晶片,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更規定飼主帶寵物外出要繫上牽繩等等,如果沒有做到反而可能因此受罰。
並且,動保法中第3條針對寵物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所以浪浪不包含在內。此外,動保法中違反第21條並無相關罰則,清潔隊或動保人員不會因此違法受罰。
公立收容所即將在2017年上路的零安樂死議題鬧得沸沸揚揚,官民之間也對許多相關的配套有共識,其中飼主寵物登記就是最基本且急迫的一環。目前已有許多縣市陸續在實施TNVR,捕犬大多是因民眾通報,且不外乎是狗狗有安全、衛生疑慮,這時候如果再錯誤引用動保法想要讓浪浪免於被捕捉,除了可能加深動保基層人員執行困難外、對飼主責任的宣導一點幫助也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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