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47隻狗之後——談民雄收容所事件
/黃意淨 (動保工作者)
4月底發生民雄收容所欲載運浪犬到民間狗場護生園,卻將70隻狗塞進一台貨車中,於炎熱的正午經歷數小時車程到台南,導致共47隻浪犬因為熱衰竭而死亡的事件,引起廣大的迴響。
而自去年年底溫州街大橘子遭虐死後開始的,提高動保法刑責的連署,也因此迅速超越門檻,達到40萬人。
這篇文章將解釋事件的結構性因素,並會討論修法提高刑度的反面觀點,以及我們還能夠做什麼來達到我們的目的。文章很長,希望大家可以慢慢看完。(文章首圖為我們送養中的比利時狼犬三黃)
事情為什麼會發生:零安樂的數字神話
距離2017年逾期安樂正式廢止剩下8個月,事件發生在這個時間點是必然。差別只在,究竟是哪個收容所會開第一槍,是什麼狀況讓這種事終於浮上檯面被人們看見與關注。
如果長期有專注動保議題的朋友可能會有印象,這次事件的主角之一私人收容所護生園在去年,就曾經經歷過苗栗收容所預計送20隻狗來,卻一口氣送了6、70隻的事情[1]。
私人收容所大量接出收容所狗由來已久,但確實是近年來才慢慢聽說雙方協議配合甚至收容所主動接洽的(以前大量領還會被刁呢),不能說跟零安樂的壓力沒有關係。
以民雄收容所來看,根據報導[2]中護生園所說,每週接手15隻狗,1年就是750隻,以此計算約佔2015年收容量的2成,是領養數的3分之1(見下表)。這還只是一個私人狗場領出的狗數。(另有一說[3]為每週30~40隻,一年至少1500,占總領養數的3分之2)也就是說,真正進入家庭的動物,可能只有不到4成。民雄收容所不是唯一將狗轉送狗場的收容所,光是護生園就接收過來自屏東,台東,花蓮,壽山,燕巢,善化,灣裡,民雄,新屋等地的狗,其他地方動保團體也會領出。
打開2015年農委會統計資料(動物保護資訊網),各縣市動輒7、8成的認養率,到底多少真正進了家庭?又有多少只是換個地方,進入沒有期限的集體收容?
長期致力於流浪動物問題的湖光動物醫院林雅哲醫師說過一個比喻:醫學上有個名詞叫做「瘻管」,如果體內有分泌物無法排出,組織會長出一條管道通往外面以排放液體。相同的,在零安樂的壓力之下,這些大量入所,無法安樂死又無處可去的動物,就透過動保機關製造的瘻管,流向私人收容所。
這不單單只是運輸車的配置問題而已。而是動保機關對於減少安樂數的因應方式,竟是將過量收容的動物轉移到其他地方。在此先不論大量集體收容的利弊與狗場的好壞,無論如何將動保單位的收容責任(沒有制度的)轉移給私人機構,顯然不是正常該出現的狀況。
然而話說回來,就像瘻管不正常卻是面對疾病的正常反應;轉送狗場收容也是在零安樂壓力之下,相關單位做出的自然反應。
正如我們一再提醒與強調的,若沒有良好的配套與具體減少入所量的辦法,在零安樂正式上路之後,這樣異常的狀況只會更多不會少。
我們追求的,到底是實質上的零安樂,還是帳面數字的零安樂?還剩8個月,動保機關真的準備好了嗎?
事情怎麼發生的:收容所的兩難
這件事揭示的另一個問題是公立收容所的管理。
收容所的資源之匱乏早已不是新聞,人力、經費、空間、醫療都是。民雄收容所只有一個獸醫加一個半天的清潔人員,要照顧全所100多隻浪犬,還要處理防疫所一切文書工作與雜事。相同的,這樣的情況在許多縣市收容所中並不是特例,甚至在新北市,還有一位獸醫要輪著跑3間收容所的狀況。
根據我網路上找到最早的資料,這個「臨時設置」的收容所已存在7年以上[4],設備老舊也不適合動物居住。收容量只有約200[5](新聞寫40應是誤植成嘉義市收容所)卻要應付1年4000隻入所犬隻。
而醫療資源更是缺乏。許多收容所並沒有適當的藥品、耗材與設備,即使有也只能給予支持性治療,並希望有人能帶出就醫。獸醫師有沒有時間與能力進行治療是一回事,但技術再高超的醫師也難為無米之炊。
我相信在收容所的工作人員中,混吃等死的都是少數,沒有人是真的樂意看著動物痛苦與死去。然而在如此嚴苛的工作環境中,要讓動物有一定的生活品質實在太困難。而人也因此失去動力,變的漠然。
將所內犬轉交到民間單位,不僅是為了數字漂亮與轉移責任而已:若動物到了別的地方,可以吃飽穿暖不被安樂死,誰能夠抵擋這樣的誘惑呢?多送出一隻狗,是否就代表,能夠多讓一隻狗活下去而不是死於所內的疾病、受傷或打架,能夠不必多承擔一隻動物死在自己眼前的責任與愧疚?
電影十二夜上映之後,農委會曾經提出一個因應措施:廣設收容所,但被動保團體大力反對之後不了了之。收容量雖然是動物收容品質的影響因素之一,但無論是現存的收容所或者農委會的計畫,離能夠妥善安置所有浪犬都距離甚遠。比起來我們更希望這筆經費,能夠先用在現行的收容所,改善老舊不符合動物福利的設備,聘請充足且充分訓練的人力,以及提高所內的基本醫療品質。
我並不是在為民雄收容所護航,無論如何將70隻狗塞進車廂,若不是無知到無可救藥,就是完全缺乏同理心;然而將矛頭全指向個人,忽略收容所結構性的問題,類似的事件只會以不同的形式,一再重演。
動保法修法連署:提高刑度是最佳解嗎?
起自大橘子事件的動保法修法連署,在民雄事件之後秒速飆破門檻。主要的提案內容,除了飼主不當飼養仍維持原本1年以下徒刑,主動虐待動物刑度提高為1至2年,並加重累犯或情節重大者為3到7年。
首先必須說明的是,法律制定上必須考量比例原則。一般來說3年以上就算是重刑,而刑法中,強制性交罪是3到10年,義憤殺人7年以下,過失致死更只有2年以下。
我能理解動保人對於虐待動物的憤怒,也贊同刑度上考慮行為人的動機而分級,但這樣的刑度在法律實務面上幾乎是不可能的,量刑輕重攸關整部刑法的平衡,並不是隨意喊價就可以的。
在整體社會仍認為動物虐待是輕罪的情況下,法官的量刑也會有所調整,畢竟以社會觀感來說,與庭上無數的犯罪相比,一隻動物的死亡相當微小。只有當社會上形成足夠主觀的「客觀」,法官才會覺得虐殺動物是「非常可惡」的事情。因此在拉高刑度之前,對整體社會的宣導與教育更為重要。
台灣的監獄已人滿為患(跟收容所一樣),易科罰金與假釋並不是只有虐待動物案件會遇到。而獄政系統的矯治功能也備受質疑,在目前的體制下,犯人入獄之後,真的能夠悔改嗎?這再說下去就離題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尋獄政改革。
再者,目前動物虐待案件所面對最大的問題,並不是刑期輕重,而是往往缺乏足夠證據,導致案件最後不了了之。若沒有暢通的報案流程、擁有專業知識的動物警察、更多動物法醫的資源與檢調之間的配合,動保法刑度拉的再高,最後也只會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處理。
接下來的問題是,提高刑度有助於減少動物虐待案件嗎?
先看民雄事件。
以法律定義來看,這僅能算是「疏失」而非故意。就如同上一段所說,沒有一個收容所人員樂意看著動物死去。
是便宜行事也好,缺乏同理也好,無知也好,單純的加強刑度都不會減少事情發生,因為他們並不是主動刻意去傷害動物,而是行為之前沒有想到後果。就如同即使拉高過失傷害的刑度,卻不針對造成過失的原因解決,無法減少過失傷害的案件數量。
再說大橘子。
這是無惡意的過失造成死亡的另一個極端:隨機的,無理由的虐待。我無意將所有虐待行為放在相同的框架下,然而這樣的極端行為往往是失去理性的。對於失去理性的人,提高刑度是否有效果仍有待商榷。
相比之下,或許提高人們對於動物的意識(體認到他們並不是無感覺,也非可以用來發洩情緒的玩物),更多心理專業的資源以在事情發生之前先行介入,以及事發之後完善的諮商與對行為的補償更能有效的阻止事情再度發生。
司法上所說的「修復式正義」,意指透過一定的程序,讓犯人能了解到自己造成了什麼傷害,並有機會做出彌補。比起傳統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修復式正義更著重在被害人上,希望能修復加害人-被害人之間,以及社會之間的衝突與傷痕。若套用到虐待動物的案件上,就是一定時數的動保志工服務,包括動保團體、收容所等等。
我不是要阻止大家參與連署行動,也了解草案的刑度是一種手段,但還是希望各位簽下名,按下送出之前,先了解草案的內容是什麼?我們所想要的又是什麼?而草案是否是達到我們目的的唯一解與最佳解?
不要再有下一個民雄收容所:制度安全網與源頭減量
民雄事件的成因除了人員的疏失,也牽扯到整個收容所,或者說整個動物保護單位的結構問題。反過來說,也正是因為這些結構問題,回過頭導致疏失的機會大幅增加,甚至無可避免,有心的人員咬牙苦撐,無心的人員得過且過。
工作人員固然有錯,但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如何透過制度的建立與改善,使人為疏失的機會降到最低。
一個收容所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條件?應該要有多少人力?每一隻動物必須有多大的生活空間,有什麼生活品質?收容所可以提供何種程度的醫療?若需要更多醫療資源是否有外送機制?大量轉送民間單位是允許的嗎?可以送多少隻?合作的民間單位有什麼條件?運送過程必須注意哪些事?
目前的公立收容所作業規範依各縣市而有不同,然而針對動物照護,大多只規定每日餵食次數、籠舍要保持清潔等[5]。我們需要更完備,具動物福利意識的作業規定,以及,最重要的,更充足的人力進駐,以及對於人員的訓練。否則就如同當今收容所的現況,規範再繁瑣,若人員無力負擔,或者沒有相對應的知識,也形同虛設。
不同動保團體,對於浪犬源頭主要是來自棄養,或繁殖場,或者放養家犬,或者自然繁殖,根據所致力的領域不同,看到的現況不同,也有不同的論述(事實上,我們正試圖以北部區域為基準,估算浪犬的來源比例。詳細資訊請見:懷生相信動物協會)。但我們的共識是,公立收容所最關鍵的問題,其實在於入所量。
收容量一多,各種問題就紛紛浮現。動物緊迫、打架,人員無力妥善照顧與清潔,疾病容易傳染,資源缺乏等等。這些問題在將收容量降到可以負擔的數量後,都可以獲得大幅的改善,因此源頭控管是在零安樂即將上路的現今,最急迫的議題。
對於棄養,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有更實際的作為。我曾經撿到一隻有晶片的棄犬,為此與台北市動保處交手多次,得到的回應卻是,只要飼主前來說明,就不需被追究棄養的責任,即使我已錄音證明她說過她不要狗了。近年來,真正開罰棄養的案例屈指可數,先前台北市議員也曾就此對動保處提出質疑,太過輕易的容許飼主以各種理由辦理不擬續養。[6]
對於繁殖場,我們也希望更嚴格的規範,以及有效的稽查繁殖場,避免每年都會破獲的繁殖場亂相:狗吃狗,餓死,近親繁殖,髒亂環境(更多資訊請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近十年特定寵物 (犬隻) 繁殖買賣寄養爭議相關新聞(2004~2014))。同時,我們也一再的強調,「讓你的動物來自有愛的地方」,領養代替購買,若要購買請慎選犬舍。
對於家犬繁殖,現行動保法已規定家犬繁殖必須申報,但就目前的情況看來執行程度相當低落,除了主管機關的行動力不足,也回到前面所說,相關人力的缺乏。而在許多獸醫資源缺乏的偏鄉,民眾難以帶動物絕育,只能讓動物一再生育。現在有許多獸醫師團隊正致力於偏鄉巡迴絕育計畫,希望能帶給提供吃住與居所的人們與他們的狗更好的生活品質。(詳細請見: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下鄉絕育計畫)
而對於自然繁殖的天生野犬,當時動保團體提出零安樂,也同步提出精確捕捉的配套措施。但零安樂過了,成了落日條款,精確捕捉卻被擋下來。其實大多數浪犬都是怕人溫和的,難以跟人類有所衝突;而真正兇惡的犬隻,在現今缺乏指認制度的情況下,捕犬隊也無以捕捉,而是轉向捕捉親人狗或幼犬。我們希望能夠落實精確捕捉,讓不干擾生活的浪犬結紮後留在原地直到三、五年後生命盡頭;只針對性地捕捉對人類造成困擾的狗,收容所負擔減輕,也有餘力進行行為訓練與認養媒合,甚至讓不適合認養的動物終生安養。
浪犬源頭就像一個沒關緊的水龍頭,一味的接水只會讓自己手忙腳亂,我們必須把水龍頭鎖緊,才能真正解決這樣的問題。
結語:我們還能作什麼?
連署已經破40萬,遠遠超過十二夜粉專的25萬,這曾經是我們認為,台灣關心動物議題的人數上限。
一時的激情與憤怒很快就會熄滅,我們需要更持續而穩定的力量,才能在這條充滿痛苦與無奈的路上走的更長更遠。
而在連署之後(無論你有連或沒連),我們還可以做些什麼?
繼續監督政府機關,包括這次民雄收容所的後續處理(嘉義縣已承諾盡速改建永久收容所取代現在的臨時犬舍,並檢討相關流程),政策面的源頭控管,與督促更健全的法令與制度建立。
若你可以固定時間到收容所,可以擔任所內志工,協助動物照護、醫療、訓練或帶出散步,補助現在不足的人力;或者可以拍照記錄收容犬隻,並上網公開,許多狗而是因此找到家的。
若你想要找尋一個動物家人,請以認養代替購買,有無數的已經出生的孩子正在等待一個家;若你真的想要用購買的,也請親自到犬舍查看是否符合動物福利,父母犬是否有受到良好對待而不只是被當作生產工具。最重要的是,在帶他回家之前,謹記未來的日子裡無論貧富,不離不棄。
多對身邊的動物付出一點關懷,也多對身邊的人付出一點關懷。惡性重大的罪犯,最初可能也只是個受傷的孩子;對弱勢的生命下手,往往是心理狀態失調的防衛機制。是否只要我們多留心一點,就有機會在傷害造成之前,拉人一把?
這聽起來很像某種老套的童話故事:愛是最強大的力量。
然而我始終如此確信著,只有愛,只要有愛,能夠包容一切傷痛,鬆開握拳的雙手,給予彼此安慰的擁抱,停止所有攻擊與傷害。
所以我們還是要,還是會,一說再說。我們不能停止去愛這個世界,即使大多時候恨很簡單,而愛很難。我更願意去選擇一條比較艱辛,但比較長久的道路。
我從不認為一己之力能夠拯救整個世界。但我努力去相信,若每個人都可以付出一點,總有一天我們可以抵達我們所希望的那個,沒有生命在受苦的世界。
延伸閱讀
台灣動物新聞網 <動保法越修越難執行?專家說緣由>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獸醫過勞、資源不足 民雄流浪動物枉死>
報導者 <孔子在不在監獄?>(關於獄政改革)
台灣動物之聲 <從溫州街大橘子事件對於動物虐待行為的反思與另類處理選項>
Ref
[1] 自由時報 <苗栗防疫所送超量貓狗 「徐園長護生園」批違反誠信>
[2] 台灣動物新聞網 <悶死犬已42隻 慘案疑團待解>
[3] 聯合新聞網 <悶死42流浪狗 超載運送車沒監視器卻有線頭>
[4]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從收容留置開始>
[5] 蘋果日報 <嘉縣府積極捕狗「全部送去安樂死?」>
[6] 自由時報 <「個性不合、不會叫…」 北市一年超過400犬貓遭飼主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