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動物”罪超輕 相關法律先弄清
記者 李娉婷/報導
法律之前,眾生平不平等?面對法律,大多數人一知半解,只知要守法,但當親自面對違法事件時,才發現法律與想像中大不相同,在與動物相關的條文中更是如此,懷生相信動物協會日前舉辦「還能為牠做甚麼?動物虐待案件處理方式」講座,邀請律師林建宏說明動物保護法律相關小常識。
「在法律的層面,眾生不平等」一開口就給了一句許多關心動保的民眾不愛聽的話,林建宏表示,在法律上,動物是權利的客體,不會說話、無法為自己爭辯,但被告卻可以,這也是為什麼民眾老是覺得法官聽信被告之詞,因為在動保案件中,的確也只有加害人能開的了口。
在台灣,根據《民法》定義,動物是人類財產的一部份,因此若是民眾因為寵物遭人傷害而傷心難過,也無法向肇事者尋求慰撫金,《民法》規定,原則上只有當人民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遭受不法侵害時,才能請求精神賠償,因此飼養動物遭到不法侵害,無法律根據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刑法》中,對於飼養動物遭人「損壞」,則有刑責可罰,林建宏說明,《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為告訴乃論罪;相較於《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簡言之,在《刑法》中,毀損文書的罪責,還重於傷害動物(毀損一般物品)。
儘管我國訂有保護動物的特別法《動物保護法》,但動保法中對於虐待動物致死的刑責,最重只有1年以下,導致虐待動物的刑度還比毀損一般物品低;萬幸的是,虐待動物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就算受害的是無主動物,在發現犯罪事實後,即便無人提告,案件仍可以走入法律程序。另外,雖然法律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但實務上則是重刑思考,當同時有數條罪名成立時,會以刑度最重的罪名去處斷。
此外,林建宏表示,法條中將裁罰標準定為「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也過度嚴苛,相關人士若要再推動修法,除了刑度是否加重外,也可朝修改虐待動物的定義方向努力。
講座上,有民眾問起近來備受關注的溫州街大橘子一案,「都3個月了,為什麼還不開庭?」,林建宏解釋道,檢查機關中待處理的案件很多,以他經手過的案件為例,從調查到起訴,經常要6個月以上才能結案,因此3個月未能開庭也不算罕見,訴訟是漫長的過程,民眾需要耐心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