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 廢管委會禁養寵物條款
記者 何宜/報導
當政府同樣高喊著「以領養代替購買」,並想方設法送養公立收容所浪浪的時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卻有但書讓管理委員會可以制訂規約禁止飼養寵物,被形容為「歧視寵物條款」。立法委員王育敏、黃昭順等人提案刪除相關之16條與23條規定,希望能捍衛毛孩居住權!提案預計在本周五進行一讀。
事實上,立法委員王育敏已在第八屆任期時就已經提案過,無奈當時最後沒有被排入議程,也因為立法委員屆期不連續,許多尚未決議的法案在立委屆期期滿後就得重新來過。王育敏辦公室表示,此提案中午已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通過,預計本週五院會一讀後就會交付委員會審查,雖然還不曉得最後能不能順利被召委排入議程,不過因為委員相當重視此提案,所以一定會再接再厲。
王育敏辦公室指出,目前台灣飼養寵物人口逐年攀升,平均每3.4戶就有1戶養寵物,不過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的條文卻會影響那些想要認養流浪動物民眾的意願。再加上新版動保法修改後的零安樂條款將在明年上路,為了提高民眾認養意願、並建構寵物友善環境,應該要刪除不得飼養動物的規定。
王育敏辦公室說明,上一屆提出的版本是直接將16條的但書完全刪除,不過營建署認為文字不夠明確,於是這次的版本有略做更動、直接寫明管委會不得以規約禁止飼養寵物。
此外,除了提案要刪除不友善寵物條款外,王育敏、張麗善、蔣乃辛等人也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將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處罰,提高至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以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王育敏辦公室表示,有鑑於去年新北市破獲首宗大量非法販售、繁殖場事件,業者不當獲利金額高達上百萬元,但新北市動保處卻僅開罰5萬元,處罰顯得微不足道。但又因為行政機關在裁罰時往往會從最低金額罰起,於是才希望改為10萬至300萬,除了能有效嚇阻外、檢舉獎金的額度變高也會讓民眾更願意檢舉。
對於這兩項修正提案,相信愛護動物人士應該也會引頸期盼能盡快通過。但提案交付委員會審查後,通常還會有2週的覆議期,若無人有異議,才會再視召委安排進入議程。
提案版本(紅字為修改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四、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刪除第三款)
《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一
違反第22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22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