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動物業管理 因何白忙一場?
2014年12月發生摔車意外並死亡的河馬「阿河」,淌下的眼淚一度讓國人極度重視被圈養於觀光牧場中的動物,也因而催生出「展演動物」和「展演動物業」的法律定義, 然而研討了許久的展演動物業管理辦法,卻……..
/黃慶榮(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去年2月4日頒布實施新修訂的《動物保護法》中,加入了「展演動物」的定義與相關業者管理規範。然而,在制定管理辦法的時候,才發現大家白忙了一場。

因為在《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十三項與第十四項的定義中,「展演動物」是指: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而「展演動物業」則是指: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
依照此定義,符合「展演動物」與「展演動物業」之成立要件,必須是:(1)動物要以娛樂為目的,且要(2)在營業場所的動物要有提供展演及騎乘之行為,兩者兼具,才能被稱之為「展演動物」與「展演動物業」,尤其是「供展演及騎乘」這兩者並兼的條件。
於是,除了馬場以外,其餘業者都鬆了一口氣,因為他們可以聲稱:我們寓教於樂,因此,我們雖然讓動物展演,但卻是在從事對民眾進行動物行為與動物福祉的教育工作。此外大部分可能被納入管理的業者,雖然提供動物展演行為,但卻並無提供騎乘動作,因此,又不被列入管理範疇。

我們要制定「展演動物業」管理辦法的理由是:希望能藉由這個管理辦法,要求業者給予「展演動物」合理的動物福祉。例如:動物園、提供動物展演的觀光農場、海洋世界等。然而,很不幸的,他們都不合乎定義中的「展演動物業者」,因為他們並不提供「動物展演及騎乘之業者」。例如:動物園雖然「提供動物展演」但卻「無提供動物騎乘」。因此,這些日子以來,關心「展演動物」福祉的動物保護界人士,似乎白忙了一場。
事實上,長期以來,經營馬場的業者雖然都提供馬,作為民眾騎乘娛樂的工具,但是,卻未聽聞有哪家業者不顧馬匹的福祉,虐待牠們,反而是把牠們當做家人、朋友對待。

我們真正希望的是把動物園、提供動物展演的觀光農場、海洋世界等,這些利用動物「展示」或「表演」,收取門票獲取利潤,卻又不顧牠們死活的行業,通通納入管理。因為,期待能由法令規範督促業者能重視「展演動物」的福祉。然而很不幸的,真正應該納管的業者,卻因不符合「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的定義而破功。
如果我們想要保護所有用在「展示」與「表演」的動物,並將提供民眾這些活動的業者通通納入管理,為今之計,必須重新修訂「展演動物」與「展演動物業」之定義。
筆者在此建議,定義「展演動物」:係指在營業場所供展演或騎乘之動物。定義「展演動物業」: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或騎乘之業者。換句話說,不論這些動物是依據何種目的而被利用於展演或騎乘,都應被納入保護範圍。而只要是利用動物提供展演或騎乘牟利之業者,都應納入管理。
換言之,被保護的動物不應僅限於「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被規範的業者更不該僅限於「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