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買賣管理 貓舍不再有免責權

記者 李娉婷/報導

規範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設立多年以來,一直都只有納管犬隻,隨著養貓人口的增加,相關產業也蓬勃發展,有鑑於此,農委會著手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決定將貓也納入特定寵物管理,並修改部分不合時宜的犬隻相關規定,預計在假期過後預告修正草案、半年內可望公告實施,到時只要是由合法管道購買的貓咪,全都將自動納入寵物登記系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將貓也納入規範。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2000年7月,農委會訂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以便規範寵物的繁殖、買賣與寄養,當時民眾飼養寵物以狗為大宗,因此在管理辦法中,只有狗被列為「特定寵物」,而在管理辦法中,雖然規定業者買賣6個月齡以下的狗應植入晶片,但以實務上而言,業者在狗兒約3045日齡就會開放買賣,加上沒有強制要求寵物登記,讓這項規定充滿漏洞。

因此,《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除了將16年來飼養人口激增的貓也納入規範外,也預計下修植入晶片的月齡,將文字改為繁殖業「初生」之犬貓就應植入晶片、辦理寵登,讓業界內的買賣、轉讓也都能留下紀錄,追溯源頭;這也等於強制規範了「向合法業者購買」的寵物貓需要做寵物登記,加上由公立收容所送養的貓咪依法一定會進行寵登、民間單位也多會要求領養人寵登,因此此次修正《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可以說是讓貓咪的寵物登記制度向前跨了一大步。

「畜牧技師」專長為動物的飼養管理,比起獸醫師,更熟知育種知識。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此外,修正草案也預計要求經營特定寵物業,須配有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其中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應有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買賣或寄養業者應有特約獸醫師,兩者間專業不同,獸醫師為動物治療疾病,畜牧技師則是有動物營養、育種、飼養管理等知識,為繁殖業所需。

過往《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沒有規範到的「被退貨、無法售出」的寵物流向,修正草案也將納管,欲申請繁殖、買賣許可證的業者,除了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外,另外還需要繳交無法售出的動物流向相關規劃,由於現行管理辦法的規劃書各縣市格式不一,農委會也預計統一格式,以行政命令方式在全國通用。

許多購買者偏好從寵物小時開始飼養,動物長大到一定程度後就難以銷售,新辦法將規定業者須交代賣不出去的動物流向。 台灣動物新聞網資料照(李娉婷/攝)

此外,除了業界自行提升品質外,要杜絕非法業者,還需要民眾一同響應,修正草案也要求業者須提供購買者「寵物登記證」、「寵物飼養管理須知」、「特約獸醫師開具之三個月內檢驗證明書」等文件,屆時民眾若要購買寵物,請記得一定要向業者索取!

待年假結束、修正草案公告後,民眾若對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都可在公告刊登後7天內(公告後隔天算起)陳述意見,農委會將會做為修正參考。

※台灣動物新聞網建議您,以領養代替購買,給流浪動物一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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