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收容所 為什麼不能設在社區?
/ 黃慶榮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是我們這個世界絲毫不變的道理。所以,動物收容處所的經營者,在起心動念一開始,其房舍配置設計與經營策略,就已經決定了它日後的命運。也就是說,管理者的思維及制度建立等軟體設施,將左右建築物硬體的設計與設施配置以及最後的結果。
在台灣,動物收容所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政府主管機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1]規定,為了解決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四款所產生的動物而設置。第二類則是民間人士或動保組織,不忍心看到動物流浪或被政府主管機關捕捉後,因為無人認領養,將遭受安樂死命運的動物。
從上面的設置目的,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公立或民間動物收容所的設置,只是想要用收容的手段,解決現有社會上的流浪動物問題而已,並無法根絕流浪動物的產生源頭。也就是說,設置收容所,只能治標,而無法治本。因此,從民國87年11月4日頒布實施《動物保護法》以來,並無法立竿見影的看到解決流浪動物的成效。而民間動物收容所更不在話下,幾乎家家爆滿,被收容在其內的動物,根本談不上收容動物應該享有的福祉!
為了因應今年2月4日頒布實施的新修訂《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五項:本法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超過12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得予以宰殺,不適用第一項規定。[2]行政院農業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為了提升公私立動物收容所的經營管理效率,從8月25、26、27等3日,連續舉辦了「公立動物收容所設計與經營world coffee」及「研討民間動物收容飼養場所轉型提昇策略座談會」。
筆者為了學習新知,連續3天的討論會都報名參加,遺憾的是,公立動物收容所的經營思維,還是停留在「要如何擴充收容空間,以增加收容數量?」而民間動物收容所則希望中央主管機關能趁機協助「動物收容所就地合法化」。兩者的經營思維,可以說完全辜負了動物保護科舉辦這兩場討論會的美意。
首先,我們可以看到,不論是公、私立動物收容所面臨的最大問題是「鄰避現象」,也就是,想要在哪裡設置?就被抗爭到哪裡!只得躲到「鳥不生蛋,狗不拉屎」人跡罕至的地方去設置。
可是,動物收容所的收容面積畢竟有限,躲到人跡罕至的地方,就註定了不可能有可親近性,沒有可親近性,自然難以發揮提升送領養率、教育功能、融入社區。因而,公立收容所不得不大量「宰殺」沒有人認領養與無適當處置的動物;民間收容所則是收容量爆滿,讓收容動物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因此,擴大收容量,並非解決流浪動物收容的根本辦法。
換句話說,再多的收容空間,總有爆滿的一天!而且,因為過度收容造成嚴重的管理問題,首先衝擊的就是環境,而且產生惡性循環,髒、亂、臭、吵、雜的收容環境,當然不可能受到當地居民的歡迎,這就是「鄰避現象」產生的原因。
再來,筆者就要將公、私立動物收容所分開來談了,主要是從它們設置的宗旨來探討。
公立動物收容所既然是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設置,如果地方首長與民意機關無法突破舊思維,在先天上就限制了它轉型的命運!因為,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會認為:動物收容所的功能,就是把動物捕捉後收容牠們就可以了!所以,如果收容空間不夠,再向中央爭取經費,多蓋幾個就好囉!
殊不知,在全球倡導動物福祉思潮風起雲湧的現代社會,動物收容處所的功能是在收容與保護一時流落街頭的動物,在將牠們經過照護後,盡可能的透過各種途徑幫牠們找到家。
「寧可花錢辦教育,不要花錢蓋監獄。」這句話也可以應用在減少流浪動物身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若不思考將有限經費花在「如何提昇飼主責任教育」、「鼓勵不適合繁殖的犬貓絕育」、「加強寵物業者管理與查核」等工作,杜絕流浪動物產生的源頭,保證各縣市政府蓋再大、再多座收容所,也不夠容納牠們。收容所越大、收容量越多,鄰避現象就越嚴重,這是可想而知的。
至於民間動物收容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極有誠意想要協助民間設置合法的動物收容處所。因此,舉辦「研討民間動物收容飼養場所轉型提昇策略座談會」,試圖輔導與協助動保團體與人士,在適當的地點,透過正式途徑,申請設置動物收容處所,讓民間動物收容所不論是在建築物配置與使用壽命、作業動線、防疫、環境品質、參訪者的視覺感受、收容動物的福祉、經營管理理念等,都能轉型與提升效能。
不過,儘管言者諄諄,聽者卻藐藐!參加的民間團體,只想到要中央政府輔導他們的收容所能夠就地合法化,並不思考要如何轉型成受鄰居歡迎的場所。
在world coffee中,台大城鄉所的黃教授提出西方的監獄與社區動物收容所受到當地居民歡迎的程度,也提出在建築設計與經營功能方面的改變,藉以提醒動物收容所的經營管理者,不應該再以舊思維解決今日多元化社會的流浪動物問題。化整為零的小規模、多區域的收容與多角化經營,才應該是現代動物收容所轉型所必須考慮的事情,而整座動物收容所的設計更應該朝向更親民與新穎有特色,才能吸引更多人進入與受人歡迎。
收容所不論是想要發揮教育功能、提升送養率,沒有人潮,根本就是緣木求魚。所以,現代收容所的設計與經營思維,應該著重於:如何設在交通便捷的地點,吸引更多的人願意進入參訪,而不是要如何增加收容量。增加收容量,只會產生更嚴重的鄰避現象。
是故,如何化整為零,走入社區?才是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與民間動物收容所經營者,必須要面對的嚴肅課題。
[1]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四、危難中動物。
[2] 筆者注:該條文的意旨為在2017年之後,公立動物收容所將不得宰殺「經通知或公告超過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適當處置之動物」。用通俗的字眼來說就是要達到「零安樂死」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