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人類 展演動物之悲歌(上篇)

/ 費昌勇(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

前言

人類在不考慮動物會受到痛苦的情況下,利用動物,為人類增添沒有必要之樂趣,也賺取了巨額的不當收益。這種不支付動物薪資、又不顧動物福利的剝削行為,買票者與賣票者如何在良心上獲得平安

By Photo Crafts Shop of Denver [Public domain or Public domain], via Wikimedia Commons

21世紀動物權道德觀之準則是:(1)無論人類要滿足何種慾望,都不可犧牲動物之基本生物需求;(2)為了人類不需要之樂趣而犧牲動物之生存品質的行為,已被定為是「違反道德的行為」

由於日前大河馬阿河事件引起社會對於動物權益的注意,更讓關注動物的媒體與非營利組織注意到目前台灣對於利用動物娛樂人類之展示場、動物飼養等福利問題。例如供騎乘收費之馬、驢,在人潮洶湧時連續工作不給予休息等。美國聯邦環保署的法規室(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在2012與2013年分別糾舉了77件與16件違法案。

美國各州對娛樂性動物雖然各自獨立、多如牛毛,但都有十分具體的保護法規。例如俄亥俄州規定馬戲團表演時不准使用棍棒與鐵鉤;阿拉斯加州法則規定擁有大象者,必須要有充分的保險金額用來支付大象所需要之人道、傷害醫治等需求等;這些條文都很具體。

台灣有很多寵物展示的場所,在台灣寵物展示時間有規範嗎?有具體條文嗎?台灣似乎每遇到動物保護事件,雖然總是聽到「按照動保法處理」。然而,當動物保護員真正在處理案件時,卻遇到「動物虐待無明確定義」以至於無法起訴業者。此外,目前動物保護法是由防疫機關執法---這些人通通是外行,其執法知識、人力、蒐證能力等都不足:美國之動物保護員之入門訓練是200小時,日後依次進階,每次進階都要再受訓200小時之新課程並需要通過考試,不是簽到後坐著睡覺就可以過關。目前之狀況,阿河可能還是以「無確切證據起訴。」結案!

動物福利之五項自由是審查標準

動物福利之五項自由是英國農業動物福利委員會在1992年所訂定對動物合理待遇之規範,世界各國均一致承認五項自由乃評估動物福利的指標。

  1. Freedom from hunger and thirst 免除飢渴的自由
  2. Freedom from discomfort 免除不適的自由
  3. Freedom from pain, injury and disease 免除痛病傷的自由
  4. Freedom to express normal behaviour 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
  5. Freedom from fear and distress 免除恐懼焦慮的自由

 

動物受虐之事實不勝枚舉,以下分別陳述:

By Anagoria (Own work) [GFDL or CC BY 3.0], via Wikimedia Commons

一、        海豚表演

海豚水族館之動物---海豚、海豹、海龜、海牛等,雖然都是合法購買,但源頭都是直接從野外捕捉而來。這會對野生族群造成衝擊,且捕捉、飼養、訓練、展覽等過程對動物所造成的恐懼,常常造成緊迫、死亡、出現出現刻板化行為。野外捕捉的方法(岸邊拖網)對動物都造成極大恐懼;而即使在捕捉時脫逃的動物也有受傷以及死亡的風險。

動物在被捕後也有極高的死亡率,或者縮短其壽命。動物被捕捉後終身都關在極度限制之空間內,並且也被限制其自然天性所希望之狩獵、社交、以及繁殖行為。動物的一生都被當作「展示品」來看待,且絲毫無法享受任何自然行為。

雖然人工飼養的環境下可免於自然界掠食者之威脅,但學者們還是認為這些威脅都是動物們在演化時就必須面對的風險,將這些自然風險去除,對動物反而是傷害,並不能彌補牠們在有限的空間以及無法表現天性行為的牢獄生活。

所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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