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人類 展演動物之悲歌(下篇)
/ 費昌勇(台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教授)
以下繼續陳述動物受虐之事實:
二、動物園、動物公園或是動物保育園區
以上機構都可提供社會大眾與野生動物以及瀕臨絕種動物互動的機會。「動物園對動物的態度,可以對社會大眾有潛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如果動物園不提倡「人道對待」,那麼社會大眾所得到的教育就是認為這些動物都是「無感知之野獸,只適用於觀賞或表演。」會嚴重扭曲了動物與生俱來的生命價值。
動物園雖然能使動物展現出教育之意義,但動物園之設施必須要讓遊客看到「動物們全然展現其應有之自然行為」,令人憂慮的是有些動物園在展示動物時卻不考慮動物們天性的需求。商業性之動物展示區更喜歡用外觀可愛無辜的未成年動物,供遊客拍照留念之背景模特兒。
這些動物的居住空間都不盡理想,正常行為被壓迫。動物通常單獨被關在籠子裡,造成動物之憂鬱並出現刻板化行為。此外,不良的照顧與劣質環境也會導致動物們常常生病。在過年與旅遊旺季時,動物們通常都得被迫「上工」,平日則被關在籠子裡,動物們的天性雖然很想走出去,但卻一生都喪失這種展現自然行為的機會。旅遊旺季時動物們被迫長時間重複的被騎、過度承載、鞍座壓傷、造成殘疾。動物們無辜受虐主要是飼主為了最高獲利。
三、娛樂用動物之相關法規
共有兩種主要類型:(1)僅核發「已具有維護動物福利條件」經營者之執照:例如英國於1981年通過的動物園執照法是,「必須要有具有適合野生動物生存之動物舍之動物園」方可核發執照。例如愛丁堡動物園之門口是一隻假大象,旁邊則附加說明「本園因為沒有符合大象生存之環境,故不展示真正的大象。」這也是一項有意義之教育!
(2)直接禁止特定行為之法案:例如巴基斯坦於1890頒布禁止鬥熊(bear-baiting)之法律。鬥熊是將一隻訓練有素的熊在鼻腔打洞,以鐵鍊穿過此洞控制熊;表演時是放數隻訓練過之狗咬死此熊。此時熊為了生存會與狗發生激烈之打鬥,這些熊除了打鬥時放出,其他時間都是終身監禁,在監禁時其自然行為嚴重被限制。而觀眾會誤認為野生動物是具有侵略性之危險動物,應該受這樣之對待,有時更會產生憎恨野生動物的錯誤印象。
四、鬥牛
鬥牛在表演前,助手會先用汽油或機油塗抹在牛的眼睛,讓牛看不清楚、恐懼、劇痛,鬥牛士再以明亮色澤的旗幟裝飾之尖槍激怒牛。鬥牛時,各式尖叉持續深插在牛背上,讓觀眾看到刀口在流血。牛不斷承受劇烈苦痛與驚恐,鬥牛士重覆多次以長槍刺入胸腔,但不讓此牛立刻死亡,誤導觀眾認為此戲很驚險,暗爽值回票價(其實觀眾是被騙)。
在最後的殺牛過程中,只用長劍刺穿牛的心臟即算完成,但牛並未死亡。此時助手再以一把短匕首插入牛之脊髓內,使牛不得動彈,然後將牛耳與尾巴切下當作鬥牛士的戰利品,此時牛隻尚未死亡,承受極度之痛苦。然後將牛角綁繩索拖出鬥牛場外,擔任被打敗之角色。鬥牛時用來牽制牛隻的馬匹,雖然都著有盔甲,但經常會受傷。此類表演之整個過程中鬥牛士遇險之高潮,其實都在騙取觀眾之驚嚇,且異常殘忍,絕非人類生活所必須,應告誡國人出國勿去觀賞。
結語
無論是哪種動物,當你以愛心照顧牠們時,牠們也同樣以愛心回報你,而剝削動物之業者基本上因為缺乏愛心,以為動物跟他們一樣沒有愛。其實寵物在飼主有困難時、或是當飼主情緒消沉時,也都會提供安慰,飼主過世時牠們也會顯示悲傷。動物會感覺到苦、痛、傷心等已經是常識。故知人類對動物的道德標準與對人類自身的標準是多麼的專橫不一。跟小孩子一樣,動物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卻永遠處於替人賣命賺錢卻毫無報酬的地位。
羅曼羅蘭(Romain Rolland作家 諾貝爾獎得主1915)說:對於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來說,對動物受苦之現況,較人受苦更難接受。每天有成千上萬的動物被沒有任何同情的利用,卻不見誰有絲毫的悔意。若有人提到這些事,卻被認為是荒謬,這就是不可原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