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野生動物列管 細則還需解套
日期:2014-12-11
環境資訊中心 報導
原標題:「買賣野生動物有法可管 合法來源證明還需解套」
農委會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研擬「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雖於預告階段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經再三協調修正後版本於9日正式公告,訂於明(2015)年2月4日上路。
未來野生動物營利性繁殖、買賣、飼養以及加工,都必須具備合法來源證明,只是全國尚未有合法公告的捕捉區域,台北鳥會總幹事何一先認為,執法還需解套。
修正案增列業者飼養動物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祉規定;動物繁殖應避免外來種危害,及影響子代健康;並且不得買賣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或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者。
業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應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以保障買方權益。業者需有合作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
此外,林務局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落實管理及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提供協助規定。
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原已核准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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