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誰捕捉流浪狗? 兩岸做法大異

記者 呂幼綸/報導

長期以來,愛護動物民眾都期待捕捉流浪狗工作,能合乎人道原則;近幾年,更有動保團體提出「精準捕捉」的要求,因此讓相關議題搬上8月25日在行政院召開的跨部會會議。會跌破台灣民眾銀鏡的,是對岸的捕犬隊竟然是赫赫有名的公安(警察)人員!

由環保單位清潔隊員執行的捕狗方式,長年來備受爭議,但仍是台灣大多數縣市採行的方法。  取自網路

25日由政務委員蔣丙煌召開的動保會議中,「是否將捕犬業務回歸至地方動保機關,並建立合理捕捉概念」是八大議題中的第5項。農委會先說明,捕犬業務的責任歸屬由地方政府首長決定,農委會無法干預,但曾建議地方,為了妥適處理捕犬業務,可以轉由動保處、防疫所承接。

農委會畜牧處處長黃國青在現場補充說明,全台由動保機關執行捕犬業務的已有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南投縣及澎湖縣,而原本由環保單位負責捕犬的連江縣,目前已轉由動保機關執行,而桃園縣也將在明年轉移,可以知道由動保機關負責捕捉流浪犬已是大勢所趨,只是全面實施的時間早晚問題。

環保單位和動保機關在捕犬時的最大不同,就在心態和工具。平日主要處理廢棄物的清潔隊員,捉狗時似以「使命必達」為最高處理原則,不顧忌是否會傷害到狗,捕犬工具會運用鐵繩、索套等;動保人員在行動時則會考量到流浪狗的情況,並使用安全性較高的捕犬網。

對岸各大都市近幾年也深為流浪狗爆量所苦,捕犬隊卻是編制在公安警察之下,街頭時時可見制服警捕狗畫面。圖為洛陽市公安正在捕犬。至於動保團體訴求的「精準捕捉」和「合理捕捉」,則和官方難有共識。前者是因主管機關認為沒法要求通報捕犬的民眾,到現場指認出「問題犬」後才動手移除,後者則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指出「動物保護法」本身就有問題

林明鏘說,依動保法第33條「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得沒入的規範,在公共場所無人伴同的狗就可被捕捉,還怎能奢談合理捕捉呢?

會議中也曾討論是否設立動保警察,被警政署以警察就是負責治安和交通兩大業務為由,一口拒絕。結果由政委蔣丙煌裁決,研商是否能由愛貓愛狗的警察以志工方式組成。

有趣的是,近年也苦於流浪狗爆量的對岸,卻是由警察局(公安局)下設的「捕犬辦」來負責捕捉流浪狗。所以,在大街上看到追狗追得滿頭大汗,甚至跌跤的制服警察,一點也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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