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主虐狗案 官、民認知標準有差距
記者 李娉婷/報導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SPCA)7月初向台中市動物保護處檢舉一起虐狗案件,動保處三次拜訪飼主,並開出勸導單,但TSPCA認為此案依動物保護法應開罰、或將犬隻沒入,而質疑動保處是否具有保護動物的功能,顯示出官方和民間動保團體對「虐待」的認知標準有差距。

TSPCA 調查部門6月底時接獲志工舉報,在台中市豐原區的一隻家犬,多年來被鍊在僅有不完全遮蔽的室外鐵架上,常常處於被炎陽曬、大雨淋的處境,水和食物不乾淨,因而向台中市動保處檢舉。
台中市動保處在接獲檢舉後,前往現場拜訪,但由於當天飼主不在,因此留下了勸導單,針對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未給予妥善照顧」要求飼主改善。但在麥德姆颱風來襲時,該飼主還是將狗綁在室外,TSPCA的志工當時為了保護狗,先行將狗移至安全的遮蔽處,並拍攝影片留證。
在TSPCA將影片提供給台中市動保處後,動保處再度拜訪飼主,承辦人員表示,該飼主表示狗從小養到大,不願意將牠轉交給政府,但願意改善。在近日複查時,飼主增加了兩塊塑膠板讓狗狗遮蔽,TSPCA認為飼主毫無悔意,多次向承辦人員表示願意協助狗狗後續的送養工作,但承辦人員表示無法沒入這隻家犬。

對此,TSPCA質疑,當不良飼主已經明確透露出「敷衍」及「惡意虐待」的意圖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竟然不開罰也不沒入,持續給飼主機會,難道要等到動物有性命危險才能沒入,與動保法的立法精神矛盾,更是消極的作為。
台中市動保處回應表示,拜訪時發現環境的確不好,開出勸導單要求飼主改善後,飼主有主動與動保處聯繫,雖然後續的改善不理想,但案件還在繼續追蹤,對飼主進行教育宣導,而不是飼主增加了暫時的遮蔽就結案。
動保處說明,因為犬隻並無遭受危及生命的虐待,看起來健康狀況也不錯,因此無法沒入,但若是在颱風天的當下,明顯感受到犬隻安危受到威脅時,可以通報有人留守的台中市動物之家,在這種情形下就可以沒入。
到底是「惡意虐待」還是「飼養觀念嚴重不足」?官方與民間的認知標準顯然有落差,對於是否開罰沒有共識,看來儘管有動保法,如何執行合度?如何對應動保團體的要求?主管機關還要多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