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動保法 虐待動物列刑責
記者 呂幼綸/報導
澳門愛護動物人士引頸期盼了7年的《 動物保護法》終於出爐了! 日前由澳門政府行政會完成草案討論,19日由政府發言人對外說明。
據《澳門日報》指出,此項法案為了保護動物列有「5禁」,並針對虐待、違法宰殺動物者,祭出最高可被處以3年監禁,罰款10萬元(約合台幣30萬8000元)的重罰。另外也明列不得食用貓狗,讓愛貓愛狗人士得償心願。
所謂「5禁」: 1、禁止虐待動物,不得使其承受不必要痛苦;2、禁止飼主遺棄寵物,但將動物送往政府收容所或許可的動物收容中心處理者除外;3、禁止舉辦、宣傳或驅使動物搏鬥;4、禁止展示或售賣未滿3個月齡的貓、狗;5、禁止以不當目的宰殺或售賣動物,如若為肉用或科學應用等目的宰殺動物除外,但不包括貓狗;若宰殺旨在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基於保護公共安全等亦得到豁免。
澳門政府本來認為罰款已具嚇阻作用,不願增列刑事處分,草案最終能收入「對嚴重施虐者處以刑責」,可謂一大突破。法案建議應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並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以及宰殺動物的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最高監禁3年,罰款2000(約合台幣7600元)至10萬元,成為草案最大亮點。
澳門政府在2007年就曾草擬《擁有動物法》,並諮詢公衆意見,但在送交法務局之後就無下文,期間又曾更名為《擁有動物及動物福利法》、《保護動物法》等,但始終沒有具體結果。這回不僅約見愛護動物組織說明法案,並將虐待動物列刑責,令相關團體甚為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