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一讀通過

記者 何宜/報導

臺中市政府訂定全國首創的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實施一年後,日前遭到臺中市議員質疑施行成效。反觀台北現行的臺北市畜犬管理法辦法是訂於1972年,2012年產業局擬修正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暫擱2年後,終於在今天一讀通過。

別忘了為家中的毛小孩辦理寵物登記。 臺北市動保處/提供

本修正案於今(14)日經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計增訂14條、修正15條及刪除6條,全文共29條。

依本次修法重點,在源頭管理部分特別強調寵物飼主照護責任之管理,例如自治條例中明文規範寵物登記、晶片植入事項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適當防護措施等,以防止飼主棄養動物之發生,及降低犬隻攻擊事件,達到維護市民公共安全。

飼主應定期為家中毛小孩注射狂犬病疫苗。 臺北市動保處/提供

另防範狂犬病疫情之管理部分,則要求飼主定期攜帶其所飼養之寵物注射狂犬病疫苗且應有明顯之標示。

為具有直接、迅速執行救援動物之法源依據,新增定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應予以緊急救援保護照顧,執行本條例可緊急進入住家等私人場所,以防止有虐待動物情事發生時無法進入處理之狀況。另於公共場所違反本自治條例依法可逕行稽查及攔檢。

為獎勵民眾檢舉動物保護案件並防止動物虐待,臺北市並增定全國最高實收罰鍰金額50%的檢舉獎金制度。

 

違反本自治條例罰則如下表

條例

罰則

禁止使用獸鋏規範及土地使用人應清除獸鋏規範。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1、寵物飼主、繁殖及買賣業者,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攜帶寵物至動保處或其指定處所辦理寵物登記及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2、犬隻應於規定時間內注射狂犬病疫苗。

3、狂犬病注射證明  每年再次注射。

4、寵物取得、轉 讓、飼主資料變更、遺失及死亡變更及註銷登記,經勸導而不改善。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1、犬隻未標示狂犬病已注射證明。

2、攜帶寵物至公共場所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口罩、推車、揹袋、以手抱持、或其他足證有防護功能之措施者等)。

3、飼主飼養動物應符合基本照護規則。

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各縣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台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台南市犬貓管理及福利促進自治條例

所屬專案: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