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窩幼犬被棄養 請民眾主動檢舉
記者 蔡宗明/台南報導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近日多次查獲整窩幼犬被棄置於民宅、市場、公園或是野地。動保處人員從犬隻的外觀研判,應是家犬所生,被飼主整窩棄養。動保處除呼籲飼主不要任意棄養外;並請民眾如有發現相關案件,可檢具資料向台南市動物保護處檢舉,動保處會確實保密每一位檢舉人的資料,並發給罰鍰金額10%之獎金。
台灣民眾因宗教信仰等觀念影響,常將不想飼養的動物四處放生,造成環境生態的破壞。動保處強調放生犬隻的棄養行為其實是「放死」,被棄養的幼犬常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橫死,或無法進食而被餓死,或者受當地犬隻排擠及攻擊致死,因此被棄養的犬隻通常在兩個星期內死亡。
台南市動保處人員指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如棄養動物未造成生態破壞,可處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罰款;如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款。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於1個月內辦理相關登記,提醒各飼主記得寵物轉讓亦須辦理轉讓登記。
動保處表示,類似棄養案件常因民眾怕有困擾而不願提供線索,缺乏直接證據(影片或錄影),致棄養犬隻等動保案件查緝不易。為杜絕棄養行為及嚴懲任意棄養動物之民眾,台南市政府自103年起實施「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對於惡意無故騷擾、虐待、傷害動物致死或殘缺、宰殺犬貓、販賣犬貓屠體等重大案件,或民眾任意棄養動物等案件,檢舉人可獲得實收罰鍰金額10%之獎金,每人每年最多可領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