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養犬隻傷害野生動物,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苗栗縣農業處/新聞稿

每年苗栗縣政府農業處都會接獲多起野生動物救傷案件,是被犬隻攻擊所造成,其中山羌、穿山甲是較常接獲通報的動物。犬隻的追逐、狩獵等行為是牠的本能,然而若飼養的犬隻傷害野生動物,將會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飼主必須多加留意,避免觸法。

上週五(20日)本府接獲通報,有民眾在影片分享網站(Youtube)上傳自養犬隻狩獵山羌的影片。即使山羌已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狩獵行為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所管制,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不得獵捕。本案於今日(23日)請行為人到府說明,行為人表示飼養犬隻為保護住宅用途,並非有意要犬隻進行狩獵,過去也不清楚這樣是違法的,所以從未限制過犬隻狩獵野生動物。但即便非出於故意,犬隻飼養人仍應善盡管理責任,本案狩獵一般類野生動物事實明確,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再次提醒,在苗栗有許多野生動物與人類比鄰而居,即便不在山區都有可能與野生動物相遇。若飼主未限制犬隻的活動範圍及狩獵行為,將可能造成野生動物受到傷害,除了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外,也可能造成傳染病(如狂犬病)的傳播,甚至造成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請民眾務必小心注意。

 

註:本文照片中山羌已模糊化處理

所屬專案: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