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狩獵釋憲案 動保團體聲明:狩獵文化不等同狩獵權

姚崇仁/編輯報導

民國102年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後,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但經過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將於4月釋憲,而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50多個動保團體聯合為此案中最弱勢的動物發聲,並在19日到司法院遞交陳情書,並強調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憲法平等保障各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希望大法官們衡平考量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保護法益,才有利維護族群和諧與生態環境。

動保團體聯合向司法院陳情。 動社會/提供

各動物保護組織聯合主張:

一、「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和「環境及生態保護」同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所保護之法益。「狩獵文化」絕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裔各有其狩獵、漁獵方式,因此國家甚至國與國間聯合之區域組織,共同研擬出適當規範,管理任何族裔及國家間的狩獵、漁獵行為,絕對有其必要!

二、「文化」乃人類社會因應周遭生活變遷所調和展現出的生活方式,因此「文化」乃不斷流轉變遷的過程,世界各民族文化均隨環境變遷與社會發展而演變流動,生態環境為全民共同生存之所恃,因此狩獵、漁獵行為規範制度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獵捕區域、回報制度與科學監測等,皆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及觀念調整管理制度。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本受特別之保護,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等,遑論開放特定人士之狩獵。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已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以進行獵捕、宰殺一般類及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倘再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開放之狩獵特權,此將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

四、基於轉型正義,大法官應檢視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的地位、政治參與、社會經濟權利,是否仍受到不平等待遇,但不應讓轉型正義建立在對野生動物保育及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且不符比例原則之傷害。

五、 國家對原住民文化的尊重和維護,並非保障任何人之狩獵「權利」,而是呼應憲法對多元文化的肯定。傷害任何生命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利用經濟動物,亦須兼顧動物福利的維護,落實屠宰作業規範,而科學家利用動物實驗的監管機制亦然,故狩獵、漁獵之相關監管規範亦當如是。

動物族群之弱勢絕不亞於任何族群,懇請大法官們將原住民族文化與生態環境保護、動物保護法益天秤衡平考量,以維護族群和諧與環境生態。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遞交陳情書。 動社會/提供
所屬專案: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