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條例不應排除野保法規範

「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不應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

朱增宏 /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

立法院經濟、財政及內政三委員會本(4)月10日舉行「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第4次公聽會,討論農政相關條文。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條文,備受質疑。因其不但將「保育行政」事務管理權責下放給各區「管理機關」,各行各業的動物利用,也都可不受野保法規範。

根據立法說明,排除野保法是「為協助觀賞魚及周邊產業進駐示範區」,簡化輸出入程序及各項管理。而因保育團體的質疑,農委會陳保基主委於上(3)月6日向媒體表示,排除野保法「僅限觀賞魚」、「新加坡也是這樣」!

中新社

但我們發現,新加坡涉及「觀賞魚」產業之相關規範,包括:「漁業法」、「觀賞魚進口、出口與轉口條例」、「野生動物與鳥類法」等,在其「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s)內同等適用,並無例外。更針對保育類物種之貿易,另定「瀕危物種進出口法」以為依據。除明確「正面表列」可進、出口之保育物種,更有許可證、標記…等規範與罰則。

雖然草案第62、67與68條分別訂有罰則,不過自經區之設置,未來可能「循序漸進由點而面推廣至全國」。各區管理機關是否有足夠專業與執法能量,管理、監督區內野生動物之棄養、逸失與流出,令人擔心。加上國人守法觀念薄弱,恐將造成動物走私、外來種入侵的化外之地,所謂罰則,恐形同虛設。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於2011年公布「保育綠皮書」(Green Paper on Conservation),指出各國提出、並落實野生動植物保育相關法規,為加入TPP協定的前提之一。今(2014)年1月則再度強調,將在TPP協定中加入環境保護及保育管理規範章節,並具同等強制性。政府視「貿易自由化」為加入TPP的前提,但排除保育規範的作法,反而更為不利。

行政院國發會表示,針對草案之研擬,自102年3月起曾陸續向地方政府、相關業者、工商團體及各國商會、在地立委,舉辦50場政策說明會。農委會亦在全台召開過20餘場座談會,云云。

但這些所謂「公眾諮商」,對象卻僅限於地方政府、特定業者及工商團體。在行政院網站查不到上述說明會、座談會的開會通知、會議資料、會議紀錄等。根本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之旨意。

農委會主委以新加坡為例,替草案第47條辯護,但本會查證發現其自由貿易區內觀賞魚輸出入,並未排除該國國內法與保育主關機關的管理。且草案說明以「觀賞魚產業」為立法受益對象,但條文本身卻排除所有保育類動物輸出入限制,讓人不得不質疑草案之研擬、制訂是否奠基於邏輯、證據和專業知識!

根據業者在公聽會上的證詞,其實觀賞魚產業涉及保育類物種的比例甚低。而水產養殖學者也表示,國際產業規範向來遵守保育原則。政府首先應在符合CITES的規範下,訂定「瀕危物種進出口法」,以「正面表列」方式,明訂經CITES同意之可貿易物種。且無分區內外,業者必須遵守的法規應完全相同。

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院三委員會應刪除「自由經濟示範區條例草案」第47626768等野保法相關條文。縱使修正調整至僅以「觀賞魚動物」為限,仍不應排除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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