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傷友人愛犬 女大生獲不起訴

記者 姚崇仁/報導

去(108)年7月台北市動保處受理一起動物虐待傷害案件,一名朱姓女大生幫忙朋友照顧犬隻,沒想到隔天飼主來將愛犬接回家後,卻發現愛犬身上有多處瘀傷,懷疑朱姓女大生虐狗,經過動保處調查,發現女大生確實有重摔、狠踹的行為,於是將她移送法辦,不過昨(10)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狗狗的傷勢並未嚴重殘缺等重傷害程度,不符合《動保法》構成要件,而不起訴朱女。

朱姓女大生將友人的臘腸犬「Kiwi」帶回家照顧,卻被發現有虐待的情事,由於沒有構成動保法的重傷害程度,獲不起訴處分。 資料照片 取自/爆料公社

去年7月北市動保處接獲一名李姓飼主報案,飼主表示前幾天朱姓友人將她所飼養的臘腸犬「Kiwi」暫時帶回家照顧,沒想到隔天飼主前來將「Kiwi」接回家後,突然發現狗狗的後頸有一個疑似被咬的傷口、整片右耳瘀青、雙腳掌破皮、肛門也有血跡,甚至有站不穩等疑似腦部受損的症狀,於是立即將狗送醫檢查,並懷疑朱姓友人虐狗,因此向動保處和警方報案。

經過員警調閱監視器,發現朱姓友人在帶「Kiwi」回家的路上,於住家社區走道抓著胸背帶把狗甩到空中,並重摔在地,甚至還有用腳狠踹狗狗腹部。對此朱姓女大生則坦承,因心情不好以及「Kiwi」隨處亂便溺,才情緒失控對狗狗出氣。

監視器畫面拍到朱姓女大生重摔狗狗。 資料照片 台北市動保處/提供

由於「Kiwi」受傷程度是非正常照護下可見的傷害,且有涉嫌虐待動物的證據,因此動保處將案件函送地檢署偵辦,台北地檢署調查,狗狗的傷勢因為並沒有達到「肢體嚴重殘缺」等重傷害程度,不符合《動物保護法》第25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於是判定不起訴

雖然這起案件沒有刑事責任,但根據《動保法》第30條規定,若是故意傷害動物,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的,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不是無法可罰,同時動保處也呼籲,每一個毛寶貝都是毛爸、毛媽的心頭肉,無論是有主寵物或無主流浪在外的動物,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對牠們進行虐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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