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捕獲稀有鯊魚 須讓觀察員登船出海

記者 姚崇仁/報導

身為海島國家台灣,漁業是許多人賴以維生的行業,不過隨著保育觀念提升,對於捕獲稀有魚類的規範也越來越嚴格,近日農委會漁業署就公佈了新的「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漁民只要是捕獲到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這三種珍稀鯊魚,除了要留至魚體通報外,現在起還要配合漁業署安排觀察員登船一同出海進行觀察作業,如果不願配合的話最嚴重還會被撤銷漁業證照。

漁民出海捕魚若是混獲到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必須接受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 資料照片 第十二岸巡隊/提供

去(108)年5月,一艘花蓮籍漁船出海捕魚時,捕獲了一隻體長3.5公尺、重612公斤已死亡的巨口鯊,由於在當時是睽違兩年巨口鯊再度於花蓮外海被發現,引起了軒然大波,有不少民眾認為為什麼不將牠放回海裡,不應該把混獲到的魚體帶回來,但其實這都是符合規範的。

農委會漁業署為了資源保育及漁業永續發展,於102年公告實施「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漁民若是捕獲大白鯊、象鮫、巨口鯊必須再返港後一天內,填寫「巨口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向漁業主管單位、漁業署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通報,並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學術單位完成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才能夠拍賣及利用魚體,如果漁民未主動通報,將可依《漁業法》第65條處以3萬到15萬罰緩。

而近日漁業署又公布了新的規定,只要是曾經捕獲到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的漁船,都應接受漁業署指派的觀察員隨船進行觀察作業,船長除了要提供觀察員在漁船上相當於幹部船員的生活照顧外,還要在捕魚的同時協助觀察員蒐集漁獲樣本,並提供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如果漁民不配合讓觀察員登船的話,漁業署將會依《漁業法第10條規定收回漁業人漁業證照,船員則是收回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甚至還會撤銷證照及船員手冊

漁業署表示,雖大白鯊、象鮫、巨口鯊都不是漁民主要漁獲目標,但截至去(108)年9月30日止,漁民共計通報捕獲大白鯊28尾、象鮫0尾及巨口鯊128尾,可見仍時常被捕獲,而且這三種鯊魚是全世界關注大型稀有軟骨魚類,為符合國際保育趨勢,並掌握科學研究數據,因此決定增列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相關規定,增強保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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