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移工殺狗食用案 二審判決出爐

記者 姚崇仁/報導

前(107)年10月台中市豐原區一處汙水處理廠內,兩名越南籍移工宰殺狗烹煮食用,遭警方移送法辦,而去(108)年5月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分別被判處拘役40天及30天,罰金3萬與2萬元,由於結果遠低於檢方求刑標準,也不符《動保法》規定,引起輿論撻伐,也讓檢察官提起上訴,近日二審判決出爐,兩名主嫌同樣被判拘役40日、30日,不過罰金則是提高至20萬元。

台中豐原汙水處理廠移工食狗肉案,近日二審判決出爐。 資料照片 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提供

107年10月25日傍晚6點多,在豐原區豐原大道二段上的汙水處理廠宿舍員工餐廳內,一名甲姓越南籍移工捉住一隻飼養於廠內的黑狗,並在宿舍後方晾衣場與阮姓移工一同用菜刀、噴燈宰殺犬隻,且在餐廳內與其他12名移工一起食用,所幸當天警方就會同台中動保處人員前往現場處理並,當場查獲犬頭1顆、犬肉1碗、熟肉塊3包、沾有血跡臉盆及鐵碗各1個、沾有血跡竹筷1雙等證據,於是將移工們移送法辦

去(108)年5月台中法院判決出爐,法官認為甲姓移工為了滿足口腹之欲,任意將飼養的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殘忍剝奪犬隻生命,而且在場所有移工在來台工作前,都有經過仲介公司告知在台灣依法不得食用狗肉,但是法官考量到甲姓男子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才與家人分離,遠渡重洋來到台灣工作,每月只賺1萬5千元,再加上犯後有坦承認錯,認為檢察官求處20萬罰金及有期徒刑2個月實屬過重,因此判處拘役40日,併科罰金3萬元,另外協助宰殺犬隻的阮姓移工則是判處拘役30日,併科罰金2萬元。

由於《動保法》第25條規定,宰殺動物可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然而這一起豐原殺狗案,法院卻只是輕判,因此引起不少民眾撻伐,也有立法委員與動保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檢察官針對這起案件,務必再進行上訴。

而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也不服法院一審判決,於是提起上訴。近日二法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兩名主嫌不知尊重生命,且不顧台灣不得宰殺犬隻食用禁令,任意將飼養的犬隻宰殺後分切食用,雖然考量2人犯後坦承認錯的態度,也沒有前科,但是一審的罰金明顯過低,因此判處拘役40日、30日,各併科罰金20萬元

另外其他12名在場有一起食用狗肉的移工,則是依違法《動保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由台中市動保處各開罰5萬元罰鍰。

主嫌宰殺飼養的犬隻於宿舍餐廳與他人一同食用。資料照片 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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