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竹坑外漁船違規拖網 海巡取締函送

記者 陳宇/報導

一艘漁船日前在屏東縣竹坑海域12浬內拖網捕魚,被雷情系統發現,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前往緅締,依法開單,函送屏東縣政府裁處,並提醒船長及漁工勿再違規拖網捕魚。

海巡署第八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許雷情系統發現在屏東縣竹坑外4.5浬處有漁船近岸拖網違規作業,即通報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3576巡防艇3576巡防艇前往查處。

海巡署/提供

巡防艇30分後抵達現場,發現該漁船違規拖網捕魚作業,立即全程蒐證起網過程,並回報第八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經登檢發現「伸」船拖網作業行為已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違規距岸12浬內拖網捕魚的規定。

據3576艇艇長表示,漁船上含漁工共5人,於清晨出港作業,海巡人員10時許實施登檢後,經清點漁獲計有肉魚等雜魚乙批,開單後函送縣府裁處。拖網違規事證明確,並當場對船長及漁工宣導勿再違規拖網捕魚。

為確保海域漁業資源永續、避免海洋生態持續遭到破壞,海巡署持續推動「護永專案」;呼籲漁民朋友出海作業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如發現違規或違法情事,可打報案服務電話「118」通報,海巡署將立即前往查處。

海巡署/提供

海巡署第八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許雷情系統發現在屏東縣竹坑外4.5浬處有漁船近岸拖網違規作業,即通報3576巡防艇前往查處。

艦隊分署恆春海巡隊3576巡防艇抵達現場,發現「伸0」號漁船(以下稱「伸」船)(CT5-17XX)違規拖網捕魚作業,全程蒐證起網過程,並回報第八巡防區勤務統合中心,經登檢發現「伸」船拖網作業行為已違反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規距岸12浬內拖網捕魚,將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據3576艇艇長表示:經查「伸」船船上含漁工共5人清晨出港作業,海巡人員10時許實施登檢後,經清點漁獲計有肉魚等雜魚乙批。拖網違規事證明確,並當場對船長及漁工宣導勿再違規拖網捕魚。

為確保海域漁業資源永續、避免海洋生態持續遭到破壞,海巡署持續推動「護永專案」;呼籲漁民朋友出海作業切勿以身試法,民眾如發現違規或違法情事,可打報案服務電話「118」通報,海巡署將立即前往查處。

海巡署/提供

海洋保護區保護海洋生物的效果比未受保護的區域更差的原因可能是,海洋保護區覆蓋了魚類最豐富的海洋,在沒有實質限制的情況下,這些區域也是漁船的目標。自105年以來,鑑於各海域珍貴海洋資源遭破壞事件頻傳,造成全國輿論譁然,加上有感於臺灣周邊海域非法漁業行為、越界漁船作業、過漁及塑膠垃圾污染海洋等情事層出不窮,導致部分魚種瀕臨滅絕,如不加以遏阻,將對海洋造成難以復原之傷害,未來恐將變得無魚可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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