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叔姪狗肉案 二審今開庭

記者 陳璽安/報導
 
苗栗叔姪因涉嫌宰殺犬隻遭檢察官起訴,一審結果獲判無罪,二審在今(19)日於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開庭。法庭上被告三人均強調不認罪,並對於告發人提出的測謊表達拒絕。在最後權利宣告時,法官對被告三人表示,證據有不利被告之處,若被告認罪,犯後態度也是量刑時的重要考量,請被告與辯護律師自行衡量,本案將於明(2020)年2月再度開庭。
 
苗栗叔姪狗肉案二審於今日開庭,志工丸子在動保團體以及新竹市議員陳慶齡、苗栗縣立委候選人朱哲成等人陪同下到場旁聽。陳璽安/攝
 
去(2018)年2月,苗栗一對邱姓叔姪因以山豬吊捕捉犬隻而浮上新聞版面,接著被志工認出二人曾於苗栗、新竹與竹北收容所等地先後認養20隻狗,且認養的犬隻全數下落不明,讓志工懷疑犬隻遭到宰殺。警方介入調查後,發現二人聲稱認養狗是為了顧養雞場,卻沒有所謂的養雞場,而是疑似將犬隻賣給台中的莊姓男子,再由莊男雇用的阮姓移工宰殺犬隻,因此檢察官依涉嫌違反《動保法》第25條第2款宰殺犬隻罪將邱男、莊男以及阮姓移工起訴,不過一審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三人有宰殺犬隻的事實,因此判決三人無罪。
 
根據一審判決書,雖然三人於警方偵訊時承認犯案,但法官認為三人對於警方提問的回答有不確定口吻,因此採用三人於法庭上不認罪的供詞;一審判決書同時指出,雖然莊男住家附近的空屋中有犬骨、被認養犬隻的項圈、犬隻毛髮與刀具等證物,但無法直接證明三人有宰殺犬隻的行為,也沒有明顯跡證表示這些犬骨屬於由收容所認養的犬隻,據此法官判決三人無罪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於今(19)日開庭。法庭上,三名被告重申不認罪,並表示對警方筆錄有意見,被告辯護律師指出,警方筆錄之錄音與文字記載有不符合之處,因此爭執其證據能力;而檢察官則提出告發人要求對被告三人測謊,但被告三人均表示不願接受測謊,法官表示後續將斟酌決定是否有測謊之必要。
 
本日開庭尾聲,法官提醒三名被告,證據有不利於被告之處,包括現場查出三隻狗的DNA 以及發現認養之犬隻的項圈等等,而犯後態度也是量刑時的重要考量,若最後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則本案再無上訴之可能,但若二審中被告三人獲判有罪,雖可再上訴,但會花費不少時日纏訟,因此請被告三人與辯護律師自行斟酌,本案將於明(2020)年2月11日再次開庭。莊男則向法官表示,狗不是死在他家,他沒有理由認罪,且他年事已高,經不起訴訟纏身,請法官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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