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貓找新主人被罰棄養 飼主不服提上訴

記者 姚崇仁/報導

前(106)年9月一名飼主在台北巿一處商行騎樓放置一隻貓咪,並貼傳單表示自己因年老罹病無法續養,希望有民眾可以給牠一個新家,然而這個舉動也遭路過的民眾檢舉,台北市動保處認為飼主的行為是棄養,並依法開罰3萬,對此飼主主張自己不是棄養,並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最後法官依據飼主在紙箱內提供水、飼料,認定飼主不構成棄養,判飼主勝訴。

台北市一名飼主將貓放入紙箱且貼傳單在騎樓求有緣人認養,被動保處認定棄養,最後法官撤銷裁罰。 示意圖 取自/Unsplash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106年9月26日台北巿動保處接獲通報,在台北巿一家商行騎樓前有民眾發現一隻名叫「達達」的公貓,被獨自留置在紙箱內,由於紙箱上有貼一隻寫著「主人無法蓄養,我需要一個新家」的傳單,懷疑是有民眾惡意棄養,且現場沒有籠舍、練繩等工具,為了避免貓咪脫逃導致意外發生,於是動保處先將貓咪帶回動物之家安置。

隨後動保處循線找到林姓飼主,要求他貓咪領回,如果7天內沒有來動物之家認領的話,將會依《動物保護法》開罰且強制沒入貓開放給民眾認養。然而飼主卻不斷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及健康因素所以無法繼續養貓,再加上房東不同意養寵物等理由拒絕領回,甚至是「達達」在動物之家受傷住院開刀時也都不聞不問,因此動保處決定開罰3萬元及林姓老翁須接受3個小時的動物保護講習

對此林姓飼主不滿遭到開罰,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願,並向法官強調,自己只是不適合繼續養貓,但絕無棄養,如果是要棄養的話,可以直接將貓咪帶到他處丟棄就好,根本不用大費周章徵求新主人,而且貓咪被帶到動保處,以為是會由動保處代尋新飼主,都是雙方溝通不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認為,飼主有在紙箱內提供水、食物,判斷林姓飼主並無棄養貓的意思,而且根據《動保法》規定,飼主如將飼養的動物交送動物收容處收容處理,就不構成棄養,因此不能因為飼主未積極配合領回就認定飼主想棄養,最後判決林姓飼主無棄養,動保處裁罰及沒入貓等處分撤銷,林姓飼主勝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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