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飼養寵物法益權利不能任意剝奪
文/希望 投稿
朋友傳來一份農委會108年8月7日開會通知,大略為08年5月15日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徐永明、葉宜津兩位委員質詢質詢農委會,就比特犬咬人事件,有關進口問題!農委會初步規劃處理方式,增修「指定禁止飼養動物,禁止輸出輸入之動物」,修改行政命令(89)農牧字第890040022號新增第四項危險性犬隻: 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禁養所有犬種一案,這六種犬本質上都是高功能的工作用犬,尤其是比特犬在國外搜救、緝毒、防衛狗醫生通吃,很多人愛用且非常好用,這些犬種被當作鬥犬用是某些無良靈長類犯的錯與狗無關,下表為這六種犬的產地與原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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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所列具攻擊性寵物6種犬隻主要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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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種 |
原產地 |
工作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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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犬牛頭梗類 |
美國 |
獵犬、搜救犬、緝毒犬、防守衛犬、寵物陪伴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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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佐犬 |
日本 |
獵犬、貨物搬運犬、防守衛犬、追蹤犬、寵物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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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波利頓犬 |
義大利 |
牧羊犬、防守衛犬、搜救追蹤犬、寵物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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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高犬 |
阿根廷 |
大型動物狩獵犬、防守衛犬、追蹤犬、牧羊犬、寵物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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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費勒犬 |
巴西 |
大型動物狩獵犬、追蹤犬、防守衛犬寵物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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獒犬(蓋括性通稱) |
多個國家有 |
牧羊犬、防守衛犬、貨物搬運犬、寵物犬 |

台灣法令比貓毛還多!但都沒有實際執行,行政機關遇到問題只是象徵性地增設條行政命令後草草了事!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 )90年9月20公布104年9月23修正屬行政命令,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法令早已有可誰執行?有法令不執行進行管理,就新聞偶發一件事,議員提出質詢,再修一次乾脆全部禁養?這是目前農委會的思維模式為何不乾脆10公斤以上可能咬人的狗全禁養?

農委會的修法方向朝向禁養及禁止輸入輸出,這種作法擺明的就是有鞋你不穿(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不徹底施行)腳踩到釘子不治療,直接整隻鋸掉!不管養什麼犬基本上都需要教育訓練,不加強要求飼主責任乾脆全禁,就像之前禁除草劑理由一樣瞎!因為怕人喝了會死?可是長官!鋤草劑是農藥不是用來喝的!
多少國家獅子、老虎、熊、豹都開放當寵物飼養了,我們要禁狗,要以狗兇會咬人為理由禁?就因某些靈長類不負責任?人不教育燒殺擄掠都幹盡!老鼠、鸚鵡、魚哪種寵物不會咬人!論兇狗應該從吉娃娃、臘腸、柴犬台灣土狗先禁,要論追咬人造成死傷最嚴重且數量最多的狗就是米克斯犬,這些所謂惡犬咬人都只是少數特例不足米克斯咬人的千分之一,那米克斯是否也該禁,寵物業界最近流行一個笑話,「米克斯現在不叫米克斯已經改叫阿奴比斯神犬」,因為已經是神所以沒人敢動祂了,這個玩笑說得很實在,卻也扎扎實實的刺傷了每個從業人員的心。
農委會怕議員怕動保團體我們能理解!但作法上爭議很大,米克斯在動保團體的保護下沒人動的了,所以政府選擇低頭實施的零安樂,造成收容所大爆滿,民間收容所也爆滿,政府再編經費來委託動保團體處理狗,新興動保業於是形成,一個民間收容所動則千隻狗,動物福利誰來顧?此行政命令增修條款一過關後多少一線從業人員的生存權受影響?多少正常的犬隻使用者將受影響?多少飼主為了避免麻煩會選擇直接將狗棄養?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寵物業多少人靠這六類犬隻維生?要剝奪人民的法益豈可隨便為之?
我可以理解農委會難處但若修法勢在必行,為何不從飼主責任下手要求人犬受訓?身為一名狗奴才養狗受訓按規定來我願意!我有能力照顧好我的狗,訓練好狗,我的狗因為訓練精良出入沒有影響到別人,我因工作生活需要用狗這是憲法授權給我的法益豈可隨意剝奪?台灣是民主國家,行政機關想幹這種開民主倒車的蠢事還是要多想想!
註:
壹、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行政命令公告((89)農牧字第890040022號)指定禁止飼養動物,禁止輸出輸入之動物: (一)美洲巨水鼠科(學名:Myocastoridae)(二)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 rhombeus)(三)電鰻科(學名:Electrophoridae)。
貳、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 )公告, 一、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二、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美國比特鬥牛犬(American Pit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史大佛夏牛頭犬(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二)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三)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四)阿根廷杜告犬(Dogo Argentino)。(五)巴西菲勒犬(Fila Braziliero)。(六) 獒犬(Mastiff):西藏獒犬(Tibetan Mastiff)、鬥牛獒犬
(Bull Mastiff)、義大利獒犬(Cane Corso)、波爾多獒犬(Dogue de Bordeaux)。
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