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6000公斤動物用禁藥 業者遭撤照
記者 姚崇仁/報導
「動物用禁藥」由於會直接或間接危害到動物的健康,因此不僅禁止販售外,也嚴禁擅自從國外輸入,屏東縣動物防疫所今(108)年5月底查獲位於屏東縣一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合法的身分違法走私動物用禁藥,一共多達6000公斤,業者目前已遭屏東縣政府廢除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並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防檢局今(24)日發布消息指出,屏東動物防疫所在今年5月29日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及海委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到屏東縣新埤鄉動物藥品販賣業「士○行」及位於潮州鎮的倉庫進行搜索,當場查獲「安莫西林」、「頭孢子素」等非法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原料藥,另外還有「硝基呋喃」、「洛克沙生」等農委會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及販賣的動物用禁藥,現場共計40多種非法走私的藥品,多達將近6000公斤。
防檢局表示,這名業者雖然擁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但在今年被發現企圖利用公司名義,以合法掩飾非法從大陸、印度等地輸入大量動物用原料藥販賣圖利,由於證據確鑿,屏東縣政府當場廢止業者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全案也移請屏東地檢署擴大偵辦中,而防檢局將會追查業者販賣的動物用禁藥流向後,並要求業者全面回收非法藥品。

防檢局也強調,動物用禁藥會直接危害動物健康,而非法輸入的動物用藥品沒有經過安全及效力試驗,任意使用恐怕會影響治療疾病的效果及動物的生命安全,大幅損害畜禽養水產殖業者權益。而對於違法輸入、販賣動物用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禁藥則是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也呼籲畜禽水產養殖業者,在購買及使用動物用藥品時,務必認明包裝或標籤上有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的藥品,切勿使用來路不明的藥品,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