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豬吊該不該禁之2
/ 周聰吉 (台灣偵搜犬協會訓練師)
山豬吊禁與不禁牽扯範圍廣泛,包含1.原住民狩獵議題2.農民私人土地財產保護議題3.野生動物保護議題4.動物保護與防虐議題等。

山豬吊的使用主要為獵捕獵物,然而因其對動物的獵殺威力強大、慘忍、且無差別獵殺,近年造成了不少爭議,會造成獸鋏及山豬吊氾濫成災幾個歷史上法律增修興廢沿革如下:
一. 狩獵法:78年6月23廢止以下略。
二.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民國36年6月28日公告91年6月26日增修內容略。
三. 槍砲彈藥管制辦法民國72年06月27日公告106年06月14日增修。
四.野生動物保育法78年6月23公布102年1月23日增修第19條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1.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2.使用毒物3.使用電氣、或麻醉之方法4.架設網具5.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6.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7.以下略。
五.動物保護法87年11月04日公布107年12月26日增修第14條之一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1.爆裂物2.毒氣3.電氣4.腐蝕性物質5.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6.獸夾7.以下略。第14條之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自衛槍枝及槍砲管制此二法公告實施行後巨幅的縮限了槍枝的擁有與使用者的權利,原住民只能使用性能低落甚至無保險的單發工業釘槍底火自製槍枝或其他自製槍械,且合法申請的槍平常要鎖在派出所的櫃子裡無法隨時取用,等於是鼓勵違法使用A.B槍,A槍放派出所的槍櫃給政府保管,B槍放家床下要用方便,或乾脆不申請抓到了不起行政罰2萬元繳一繳沒事。

滿、漢、客家民族等有狩獵或農場防護需求者無法取得合法狩獵槍枝可用,自製獵槍則是違反槍砲管制送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併科七百萬以下罰金,違反一樣的行為因為不同種族一個罰2萬一個關三年以上,個人覺得這有違憲嫌疑,法律沒授權他們擁槍及用槍權力,沒槍沒十字弓不用獸鋏及山豬吊用什麼?

就已廢止的狩獵法及目前施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看來,不管以前還是現代,獵槍是唯一合法的獵捕工具,可在台灣一般尋常人,想要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及槍砲彈藥管理辦法下,完全合法取得槍枝幾乎不可能!除少數原住民的自製獵用槍枝,就野生動物保護法、動保法兩法看來山豬吊始於陷阱的一種似乎早已是違法器材。
完全禁獵不合理!準用獵槍狩獵卻禁槍也不合理!台灣是民主國家而這種法律規定事實上還停留在警察集權國家!叫人民如何適從?使用「槍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刑度遠大於使用「獸鋏山豬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保法的刑度,農人與天爭食,為了生存反正不管怎樣都沒辦法合法,為了生存要違法當然選刑度輕的!
現今這時代早已無單純依賴狩獵維生的人!原住民的狩獵文化須予以尊重維持,然而台灣的原住民族傳統都是以弓箭、槍獵打獵為主,似乎也牽扯不到山豬吊。因此禁用獸鋏山豬吊影響最大的將是山區非原住民的農民,原住民還可以去搞個自製獵槍來用,山區滿、漢、客等農民守護財產防止農損,槍枝、十字弓、獸鋏被禁,不用山豬吊後,這些人一整年的辛勞耕耘可能三天內就全部完蛋,他們守護財產及生存權力該顧慮,因此下列數點可考量:1.開放合法獵槍或十字弓供需求者合法申請使用為農民建立面臨農損時最後一道防線2.嚴格取締陷阱獸鋏、山豬吊降低無差別獵殺的傷害3.取締陷阱山豬吊宜採屬地主義,私人土地擁有管理權責查獲處罰土地所有人或經營人4.詳細規定那些動物能獵那些動物不能碰及誤獵報繳制度5獵用槍枝管理宜規定使用制式槍枝,因為制式槍枝子彈管控比釘槍底火及自製槍容易的多,到底現在野外有多少自製獵槍,一年打多少發子彈多少隻動物?使用制式槍枝可以改善這點的管理問題。

野外多少山豬吊獸鋏連主管單位都無法搞清楚也抓不完,山豬吊與獸鋏不同,獸鋏好禁因為它是制式產品抓工廠跟販售就能杜絕,山豬吊等線材陷阱難管,是因為根本無法管理材料來源,山豬吊的材料都是一般生活中用得到的材料,因此禁歸禁違法歸違法,在無相關配套措施下農民面臨生存問題還是會繼續使用,空有法律罰則一樣起不了作用!因為法律的執行面上無法執行,如何規劃留一條明路指引給農民走可能是這一切成敗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