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蚤市場擺攤賣獸鋏 動保處依法開罰
記者 姚崇仁/報導
即便標榜為捕鼠用的「變種捕獸鋏」,仍然因為具有強大殺傷力,且任何誤觸的動物都可能受傷,因此同樣屬於禁止販售、使用的捕獸鋏,然而近日在新北市重新橋下的跳蚤市場,有攤商直接在現場販賣30個鋸齒型捕鼠器獸鋏,對此動保處隨即依違反《動保法》,當場將獸鋏全數沒收,後續也將依法處以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動保處指出,上個(4)月26日接獲民眾檢舉,在新北市重新橋下有民眾非法販賣獸鋏,當下隨即派員會同轄區警方前往了解狀況,果然當場查獲一名林姓攤商公然販賣共30個齒型捕鼠器獸鋏,由於販售捕獸鋏屬於違法行為,於是動保員先將現場獸鋏全數沒入後,後續將依《動保法》開罰。
而林姓攤商在接受動保員詢問獸鋏的來源時也供稱,這些獸鋏是之前與另外一名訂購人一起從國外合訂的,但是後來那位訂購人遲遲沒有來拿,自己也沒有要使用這麼多個,而且自己覺得這種捕鼠器非常輕巧,也很方便捕鼠使用,應該會有很多民眾想要,所以就拿到重新橋下的跳蚤市場擺攤販賣,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犯法。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許多民眾可能會誤會只要是構造小的獸鋏用來捕老鼠沒關係,卻不知同樣是違法的行為,但是依照《動保法》施行細則第2-1條,只要是具有強力彈簧的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的鋏狀器械都算是獸鋏,而這一次所查獲的齒型捕鼠器獸鋏就是上下齒狀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就是屬於獸鋏的一種。
而林姓攤商販賣獸鋏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4-2條,除了當場沒入獸鋏外,後續將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將被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另外動保處也提醒,民眾若要捕鼠可以使用捕鼠籠誘捕,使用捕鼠獸鋏可能會使誤觸的犬貓或其他動物受傷,如果傷害到犬貓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百萬元以下罰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