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保育類動物 切勿好心收養!

記者 李娉婷/報導

撿到保育類野生動物,千萬不能留著自己養!花蓮一名林姓男子月前撿到一隻幼小的台灣獼猴,出於憐憫之心,把小猴子飼養在自家庭院,18日被巡邏員警發現,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

林男因同情孤兒小獼猴,帶回自家飼養,誤觸野生動物保育法。 新城警分局/提供

4月中旬時,林男經過台8線143公里新白楊路段,發現一隻母猴躺在路邊,下車查看發現母猴已經死亡,而懷裡躺著一隻剛出生的小獼猴,林男看牠可憐,將牠帶回家關在鐵籠裡飼養,僅管林男出自一片好心,但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還是被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林男接受警方諮詢時表示,當時小獼猴睜著一雙大眼望著他,好像在跟他求助,令人無法見死不救,因此將小獼猴帶回飼養,目前小獼猴已由花蓮縣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帶回照顧,待其有謀生能力再野放。警方指出,林男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飼養保育類動物,已經觸法,雖是出自好心,但依法必須將其送辦。

撿到保育類野生動物該怎麼辦?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技士陳敬儒表示,不管是撿到受傷的野生動物還是幼崽,應直接與當地縣市政府主辦機關聯絡(見附表),或者通報警察局、消防隊,讓相關人員來處理。

陳敬儒表示,就算是出於好心的收養行為,只要將保育類野生動物納為己有,就屬違法,而關籠、鍊鍊條、甚至只是戴項圈等行為,會被依騷擾虐待罪名起訴,提醒民眾不要誤觸法條。

將保育類野生動物關籠飼養,在法律上已是騷擾虐待行為。 取自網路

陳敬儒就野生動物通報說明,撿到小獼猴、小山羌等都屬少數,最常被民眾撿到的是鳥類,一年會有100多件通報案例,也提醒民眾在台灣所有的貓頭鷹都屬保育類,禁止飼養。而不論是否是保育類動物,都不鼓勵民眾飼養,野生動物本來就屬於野外,應給予牠們自由生活的權利,因此發現受傷的野生動物時,還是希望民眾聯絡能夠救傷處理的單位。

各縣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業務主辦單位

機關

聯絡電話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02-87897158#7021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寵物事業管理組

02-29596353#214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林務科

03-3329182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

04-22289111#56202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森林及自然保育科

06-6354986、06-6321731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植物防疫及生態保育科

07-7995678#6161

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

03-9251000#1537

新竹縣政府農業處森林暨自然保育科

03-5518101#2920、2921

苗栗縣政府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

037-322549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林務保育科

049-2222340

彰化縣政府農業處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

04-7531621
04-7222151#1621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森林及保育科

05-5522509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綠化保育科

05-3620123#335、336、450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林業及保育科

08-7320415#3713、3770

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林務科

089-343357

花蓮縣政府農業處保育與林政科

03-8226050

澎湖縣農漁局生態保育課

06-9262620#113、06-9263720

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農林科

082-321254

連江縣建設局農林管理課

0836-22347、0836-26180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

02-24280677

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生態保育科

03-5216121#401、480

嘉義市政府建設處農林畜牧科

05-2290357、05-2226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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