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不殺猴,長官請別咬文嚼字!

/ 黃慶榮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秘書長)

不論是農委會陳主委或林務局李局長,在回答「獼猴損害農作物時,得以獵捕或宰殺」的問題時,都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咬文嚼字的解釋,讓從事多年動物保護工作的小老百姓猶如丈二金剛「摸不著頭」。只好以下列所回答的語句請教農委會的長官們!

(一)什麼叫做「不可恢復的損失」?

(二)什麼叫做「最少數量」?

(三)什麼叫做「人道處理」?

台灣獼猴是靈長類,也是國際生物多樣性公約(CITES)列入嚴格保護的物種。牠們造成農民的農作物損失,由來已久!在此想請教農委會的長官們:「獼猴採拾農作物的時候,折斷一枝果樹的枝幹,應該算是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失嗎?還是要連根拔起才算?」、「獼猴折損農民玉米田的一棵玉米,算是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失吧!」難道牠們就要遭受被「宰殺」的命運

「造成農作物的損失數量」是主觀的、相對的,例如:長期受到猴群騷擾的農民或民眾,看到獼猴,不論是一隻或一群,都會恨得牙癢癢的,認為牠們應該殺無赦;種植10公頃的果樹,就算被損害10幾棵果樹,在比例上不足為道。如果只在家的院子裡種3、5棵果樹,只要猴群一來,必慘遭肆虐,全軍覆沒。

所以,到底要在什麼狀況下才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的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情況緊急」的要件?請長官們給小老百姓釋疑

會造成比較大面積的農作物損失,通常都是一群猴群覓食造成,在此,不得不又要請教:「什麼叫做最少數量?」是一隻帶頭的?還是看哪隻比較倒楣的,逢機「殺害」?還是為了一勞永逸、永絕後患,乾脆整群獵捕或宰殺?

讓我更憂慮的是所謂的「人道處理」的技術問題。如果小老百姓沒會錯意,人道處理的精神應該是「以最快速與最少痛苦的方式宰殺」。首先我要請教:「在台灣,受到槍砲彈藥槍械管理辦法嚴格的管制下,農民用什麼方式去『人道處理』這些『在情況緊急,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下『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的獼猴?」請問:「主管機關是否有核定或公告宰殺獼猴的人道處理方式?」

小老百姓知道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中規範在情況緊急下,可以不用向主管機關報告(其實,縱然報請主管機關,也無法處理),得逕行獵捕或宰殺,而且在獵捕或宰殺時,不受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各種方法之限制,也就是可以「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囉!

然而,用上面的方式獵捕或宰殺猴群符合人道處理的精神嗎?如果符合的話,為何不可以用這些方法處理動物保護法中的流浪動物

在此,小老百姓倒想要請教眾大官員們:「台灣的人口密度是否過大?為何不檢討如何降低台灣的人口密度,卻還要想方設法鼓勵生產?國安問題?經濟發展問題?」

在台灣,人與獼猴的衝突問題來自於人口密度太大,國人為了生活,不斷的擴張生活領域,與天爭地,向山上開墾,也直接的向獼猴爭地,還讓水庫淤積,蓄水量大大降低,隨時面臨限水的危機,更不用談休耕造成國庫每年要支出大筆的獎勵休耕費用了。向海邊開墾,超抽地下水,不僅逢颱必淹,還破壞海岸線,降低沿海漁穫。

小老百姓倒有一個想法,建議那些遭受猴群損害的農民們到公立動物收容所領養一群(最少10頭以上)做好絕育與預防注射的米克斯狗,並給予獎勵或補助,讓狗群去趕猴群,防杜農作物受到損害。上天有好生之德,這麼一來,既可以提升流浪狗的領養率,也可以降低流浪狗與猴群無辜生命被宰殺,並提升台灣的動物保護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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