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繁殖場644家 生產狗隻知多少?

記者 江幸芸/報導

當政府高喊「以領養代替購買」時,供應交易的繁殖場也繼續大量生產有價狗隻,估計全台644家合法繁殖場,每年可生產13萬隻幼犬,不法繁殖場生產的隻數更難以估計,「滯銷」的繁殖場狗隻,會不會引發棄養潮?主管機關似乎沒有意識到嚴重性。

台灣644家合法繁殖場每年可生產13萬隻幼犬,若加上不法繁殖場的狗隻,每年進入寵物市場的幼犬數量難以估計。 取自網路

嘉嘉犬舍以合法掩護非法、黑心飼養約150隻種犬,事件爆發後,繁殖場管理問題引起大眾關注。根據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顯示,全台合法登記的繁殖場業者有644家,每年可能有近13萬隻幼犬進入寵物市場,在源頭控管方面,農委會只規定母犬可生產的胎次,卻未限制一家繁殖場最多可飼養多少隻種犬。

若以全台644家業者、每家業者有50隻種犬估算,全台共有3萬2200隻種犬,而其中有3分之2為母犬、1隻母犬每年生產8隻幼犬,扣掉4分之1夭折、死胎等,全台的繁殖業者每年仍可供應12萬8800隻幼犬。而繁殖業者多集中在桃園縣(112家)、屏東縣(86家)、台中市(81家),且被撤照的嘉嘉犬舍尚未被除名。

「以認養代替購買」的觀念逐漸盛行,如果從寵物店購買犬隻的民眾人數減少,但每年繁殖場幼犬供應量不變,可能會衍生狗狗滯銷與後續安置問題。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林宗毅表示,台灣民眾還是有純種狗的消費需求,因此不會特別縮減繁殖場供應數量。

另外,在幼犬供應的源頭控管方面,林宗毅表示,政府目前只規定母犬生產胎次,尚未規定繁殖場飼養種犬的數量。為了給狗狗舒適的活動空間,政府單位根據業者空間規劃來核准可飼養數量,繁殖場用來養狗的空間越大,就能合法飼養越多隻種犬,但法律中沒有規定種犬隻數的最高限制。

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嚴一峯則認為,應該將繁殖場去蕪存菁,或者落實繁殖控制、繁殖申報,並推動寵物繁殖生產履歷。

現行法律沒有限制繁殖場的種犬數量。圖為嘉嘉犬舍。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

現行法規雖明定繁殖業者應做好狗狗的繁殖、買賣等紀錄,卻仍有嘉嘉犬舍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案例。如果還有其他合法登記的業者超量飼養,每年進入寵物市場的狗狗數量恐怕遠超過12萬8800隻,再加上街頭的流浪犬,只怕永遠無法終止每年有近10萬隻狗進入收容所、6.5萬隻被安樂死慘況。

也唯有政府嚴加控管繁殖業者、落實源頭控管,才能讓狗狗免於悲劇。

各縣市合法繁殖業者數量

排名

縣市

家數

1

桃園縣

112

2

屏東縣

86

3

台中市

81

4

台南市

73

5

彰化縣

61

6

高雄市

51

7

苗栗縣

32

8

南投縣

31

9

嘉義縣

25

10

宜蘭縣

21

11

新北市

18

12

花蓮縣

16

13

新竹縣

13

14

雲林縣

9

15

嘉義市

7

16

台東縣

6

17

基隆市

1

17

新竹市

1

19

台北市

0

19

澎湖縣

0

19

金門縣

0

19

連江縣

0

全台總數

644

 

 

 

 

 

 

 

 

 

 

 

 

 

 

 

 

 

 

 

 

 

 

 

 

 

 

 

 

 

 

 

 

 

 

 

 

 

 

 

 

 

 


 

註:台北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嚴一峯表示,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僅農業區及保護區能申辦寵物繁殖場,所以台北市沒有繁殖場。業者大多在新北市、桃園縣設立繁殖場,再把幼犬轉到台北市寵物買賣店家販賣。

 

資料來源: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

寵物買賣或寄養場所及其主要設施設置基準表

寵物類別

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設置基準

備註

一、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60%。

 

二、犬隻飼養面積,以每3.3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飼養大型犬1隻,中型犬2隻,小型犬3隻。

 

三、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2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3層籠架。

 

四、每籠犬隻皆需擁有足以隨意自由活動之空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現場情形要求加大其飼養面積及加強設施。

犬隻體型分類如下:

 

一、大型犬:逾23公斤。

 

二、中型犬:9至23公斤。

 

三、小型犬:未達9公斤。

資料來源:農委會

特定寵物繁殖之限制規定

寵物類別

繁殖之限制規定

經營犬隻繁殖業者,其繁殖之限制條件如下:

一、種母犬及種公犬須12個月齡以上才能進行交配繁殖。

二、 種母犬於連續2年度內總繁殖胎次不得超過3胎。

三、種母犬每隻最多繁殖7胎。

四、種犬繁殖前應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檢查,須無檢出前開項目者,始得作為繁殖配種之用。

資料來源:農委會

所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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