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禁養寵物? 法律教你自保

記者 何宜/報導

日前一名住在台中市西屯區的住戶,因管委會新修訂禁養寵物規約,讓該名住戶最後為了愛犬搬家、並氣得向蘋果日報投訴。新聞報導後,隨即引發正反兩派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是該名住戶沒有遵守當初承諾;也有人認為政府現在提倡以認養代替購買,但卻存在這麼多對寵物不友善的社區,豈不是相當衝突

飼養寵物的民眾在租房、買房時,要熟悉法律規範以保障自身權益。 取自pixabay free photo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住戶朱小姐在4年前買下社區房子時,管委會即要她簽切結書,承諾維護環境及保證所飼養的2隻黃金獵犬不會傷人即可飼養。不過在去年7月,卻屢遭鄰居反應電梯內有臭味,於是在去年8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禁止飼養寵物(貓、狗及具有攻擊性及安全疑慮等相關動物),主委並限飼主在1個月內自行處理掉2隻狗,最後朱小姐為了飼養10年的愛犬,只得賣屋搬家。

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服務人員表示,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台灣目前並沒有法令規範住戶禁止飼養寵物,不過管理委員會的規約內可能有。條例中第23條也說明,若管委會沒有明文記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規定,就不具任何效力。這時候養寵物的飼主只需注意寵物不要違反公共衛生、安寧、安全等,就不需擔心違反規定。

但是如果在管委會的規約中有規範禁止飼養寵物,就需要遵照其規定,所以最好在租屋、買房時,先搞清楚管委會對飼養寵物的相關規範。若是在已經入住後,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改、增定規約內容,律師蔡志雄表示,雖然牽涉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但若在內容中訂定從何時開始實施,就打破了不溯及既往的大原則。

「請你馬上搬出我的沙發!」「zzzZZZ」 取自維基百科創用cc

蔡志雄說明,規約就如同社區內的憲法,是希望透過多數決讓所有人共同遵守條文內容,而這次的事件雖然有人會討論到未來要不要修法、不能在自家養寵物是否涉及違憲等等,但他認為這其實就是常見的「鄰居糾紛」,會引發鄰居糾紛的原因相當多,寵物只是其中一個原因

蔡志雄表示,他的鄰居也有養一隻紅貴賓,相當親人,而他自己也覺得現在寵物的地位就如同家人、小孩一般。他認為解決這類問題的根本方法,就是維持與鄰居良好的互動,並善盡飼主責任,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若自身先做好,或許就不會有鄰居抗議。

最後,蔡志雄律師也提醒,雖然目前許多報導都強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有3分之2以上出席、4分之3以上同意才具法律效力,但條例第31條中清楚寫明「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所以可能通過的門檻標準比較低,因此蔡志雄也叮嚀有養寵物的住戶要多出席相關會議,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參考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四、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所屬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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